上海政法学院节能节水管理规定

发布者:杨稼轩发布时间:2021-10-22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节电、节水管理。学校遵循依法节能、完善机制、合理用能、减排降耗、师生参与的原则,求真务实地 开展节能、节水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政法学院青浦校区、普陀校区范围内的节能节水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节能节水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下设节能节水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落实节能节水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学校坚持把节能节水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积极推广使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六条学校在修缮项目中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项目,每年适度安排节能节水专项改造资金和计量器具的维护经费。

第七条节能节水办公室和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节能节水宣传教育工作,把节能节水纳入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到人人强化意识、人人参与管理、人人自觉落实

第八条学校节能节水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节能节水日常检查督查工作,定期组织节能节水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校园节能节水测试落实到位。

第九条学校节能节水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要积极研究探索节能节水管理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新方法,规范有序推进能源限额管理和节能节水型校园创建工作。

第十条不断强化节能节水管理平台建设,提升节能节水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进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方案,挖掘节能潜力。

第十一条 适时将节能节水管理效益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体系,落实奖优罚劣措施,营造良好的节能节水氛围。

第十二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违反用能规定的 ,人为损坏水电设施设备或者违章用电、用水、任意浪费造成各类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