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谢颖杰发布时间:2020-03-03浏览次数:10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保卫处备案。

保卫处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对学校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整改。负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皆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如遇火警,应视情及时拨打119,并立即向保卫处报告,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条 下列场所(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医务室、体育场(馆)、礼堂、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办公楼、文印室、库房;

(三)车库、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展览室;

(四)实验室、计算机房、配电房、监控中心;

(五)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禁止明火操作和焚烧物品。动用明火操作必须经许可后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实施。

第六条 学生宿舍、办公室、会议室、文印中心、图书馆、档案室、实验室、教室、计算机房、电脑主机房等公共场所严禁吸烟。

第七条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审批手续,遵守使用规定,专库存储,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量领取。使用上述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熟悉其性能和应急处置方法,严守安全操作规程。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以及防火重点部位,不得违反禁止烟火等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灯会等,主办或承办部门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向院保卫处提出申请,由院保卫处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期间由主办或承办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落实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巡查。

第九条 在非禁烟区吸烟时,应妥善处理带有明火的火柴梗、烟蒂,不得随意乱抛乱丢,养成良好的防火习惯。

第十条 学生寝室内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严禁乱抛带有明火的烟蒂、火柴梗等杂物。

第十一条 下班后,各部门应检查办公室是否遗留火种,电器设备电源及门窗是否关闭;各类仓库应指定专人检查库内各部位安全,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第十二条 配有电器设备的单位和部门,应严格遵守电器安装、使用的操作规程,设备周围应保持整洁、干燥,不准堆放杂物和易燃物。

第十三条 一切电器设备,所使用的电流限流装置,必须符合《上海地区低压配电规程》。各种类型用电设备,不得超过变压器、电流表或线路的额定容量。

第十四条 学校内的一切电器线路、电器设备所使用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安全规范,不得使用废旧、破损和不合格的材料。

第十五条 发现线路包皮破损、老化,应及时报修,及时调换。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场所的线路、电器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电器线路与电器设备上不得悬挂物品,以免漏电起火。禁止在室内乱拉乱接电源、电线;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具或违章使用大功率加热电器具、热得快、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等设施。

第十七条 学校内一切照明器具,严禁使用纸质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灯罩和遮光物。

第十八条 寝室使用电器具功率应予控制。各学生寝室内严禁在寝室床铺上使用台灯以及其它照明器具等。

第十九条 在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生活电炉等非工作用大功率电器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的例外)。严禁在仓库内使用电热器具。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档案室、实验室、电教室、计算机房、仓库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的通道、楼梯、走廊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各类仓库区域内,应保持干净整洁、道路畅通。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的建筑物,应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建筑物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入口要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资料室、实验室、计算机机房、配电房、仓库等入口处应设有严禁火种入内的警告标志。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存放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根据各类物品的特点性能和作用分类存放,不可混合存放,防止爆炸,燃烧,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四条 车库内不得随意使用明火,垃圾、废料及溢出的油料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五条 在检查和修理汽车时,禁止使用火柴、打火机、蜡烛等明火照明,严禁在修理区域吸烟。

第二十六条 锅炉房、配电间和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交接班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阀,不得超压和冒险操作,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上岗。

食堂工作人员上灶操作时,应注意安全,起油锅时不得离人,工作结束后,有专人负责检查;食堂灶台、烟道的油垢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 食堂使用各种加热炉必须与易燃和受压容器相隔一定距离,炉旁不得烘烤衣物。

第三章 消防设备和报警

第二十八条 锅炉房、配电间、水泵房、实验实训室和监控室等专业设施设备场所需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用灭火器,并随时保持完好。其他各类场所的消防设备、器材,按规定标准数量定点设置,定期更换。

禁止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禁止将其挪作他用。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搬迁消防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的,必须提前报保卫处批准,由保卫处负责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区域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设备的周边,以及走廊、楼梯等必须保持畅通。消防设备周围严禁堆放杂物,以免贻误灭火时机。

第三十条 各楼层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情,应当及时报警,迅速组织初始扑救,及时疏散人员。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扰乱火灾现场秩序,不得妨碍火灾原因调查,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和学校保卫处许可,不得进入火灾现场,禁止擅自清理火灾事故现场。

第四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将视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破坏、损坏院内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备、器材的,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进行赔偿。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情节较轻的由保卫处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和有隐患不改、不报,情节较为严重应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的,学生由保卫处移交学生管理部门处理,教职工由保卫处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灾难性事故,情节严重应受行政处罚或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由保卫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