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校门管理规定

发布者:谢颖杰发布时间:2017-06-13浏览次数:1213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校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出入校门管理

第一条进入校园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来校短期学习、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应携带我校签发的工作证、学生证、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并主动接受门卫查验。

第三条非机动车(含自行车、电动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进校后须在指定停车点停放。严禁无驾驶证、无牌照、大功率摩托车及高噪音(含私自改装消声器)摩托车进校;严禁无合法证件及未在保卫处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进校。备案后,外来单位人员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从学校北门进出学校。

第四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必须按规定通道和交通标识行驶,减速慢行,禁止鸣号。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工自备车辆经保卫处备案后,从新校门设置的学校车辆专用通道,经门禁道闸自动识别进出校门。

(2)外服单位人员自备机动车辆须在保卫处登记后,持学校核发的与车号相符的通行证,从新校门设置的社会车辆专用通道经门卫查验后进出校门,服务经营期届满时将通行证退还保卫处。

(3)未在保卫处备案的师生员工自备车辆、非本校车辆,从新校门设置的社会车辆专用通道,凭车辆行驶证在门卫处换领临时通行证后进入校园,出门时换回车辆行驶证。 

(4)货车、施工车辆、快递车辆、环卫车辆从学校北门凭车辆行驶证换取临时通行证进入校园,出门时换回车辆行驶证。

 (5) 本校全日制注册学生本人自备车辆,允许在校学习日时间通行,禁止在校内停车过夜。毕业离校后即给予注销。

 (6)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

 

第二章 对外接待和会客管理

第五条 对来校办案的司法人员,门卫值班人员应问明情况后放行,并立即报告保卫处。

第六条 来校施工的外单位、人员须经学校主管该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前三天送保卫处备案,相关人员须持施工单位签发证件或证明经门卫登记后方可进校,人员及车辆按指定的校门和路线进出学校(施工车辆从北门进出学校)。

第七条 外单位人员来校联系工作,须凭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由门卫与相关部门联系确认,填写会客单后入校,无证件者不予接待;私人来访、探亲等,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并与被访者电话联系确认,填写会客单后入校。外来人员需当日23:00前离校,离校时应将接待人签字的会客单交门卫验收。学生宿舍、办公室等校园内场所禁止留宿外来人员。

第八条 学校及各单位邀请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出席会议等,由主办单位事先到保卫处备案,或由接待单位派工作人员到校门登记。

第九条 记者来校采访的,需经学校办公室或宣传部许可,并由专人带领,方准进入校园。

第十条 推销人员、醉酒者及衣冠不整者、身份无法确认人员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章 物品携带管理

第十一条 携带公物(如建筑材料、仪器设备、办公家俱、工具器材以及数量较多的办公用品,书籍等)出校的,需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开具物品出门单,经门卫查验后放行。没有业务主管部门开具物品出门单的,门卫严禁放行。

第十二条 携带大件私人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携带大件物品入校的,应接受门卫查验登记并在会客单上注明,以便离校时复验。被访人托来访者携带物品出校,须由被访人在会客单上详细注明后交门卫查验后方可放行。

第十四条 严禁携带违禁、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进入学校。确因工作需要的,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向保卫处申报,经保卫处核准后,按有关规定装运到校内指定地点存放。离校时须提交物品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的出门单,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第十五条 外单位运送货物车辆凭单位介绍信、送货单或收货方派人到校门办理登记手续,经门卫检查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四章 门卫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岗位设置:门卫常规执勤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为站立岗;高峰时段执勤不得少于四人,人员安排须机动前移至校门道路出入口。

第十七条 岗位职责:负责校校门区域治安、交通秩序管理,做到无人群聚集,无车辆拥堵;负责进出校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畅通;负责进出校门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控可疑人员混入,严防发生人、车事故;负责辖区的环境整治工作,做到无车辆乱停乱放;负责辖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到反应迅捷。

第十八条 执勤标准:上岗时着装须规范、统一;上岗时仪表端庄,精神饱满,站立岗姿势呈跨立式。遇人询问或询问他人时,应先行举手礼,再进行回答或询问,做到热情、礼貌。严格考勤和交接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接班人员未到岗,当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下班。当班期间不准抽烟,班前不得酗酒,班内严禁喝酒。

第十九条 门卫值班人员对有碍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治安秩序稳定、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劝阻或制止,发现治安、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条 校门区域应保持整洁、畅通、有序,校门两侧不得停放任何车辆,校门外通道不准堵塞,不得设摊、不得张贴海报、广告,不得放置会议通知、指路牌等。

第二十一条 门卫值勤人员应坚守岗位,文明执勤,严格手续,尽职尽责。保持门卫室内整洁有序,桌面无杂物,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在门卫室内嬉笑打闹,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门卫室内逗留闲谈。

第二十二条 门卫值班人员应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对不服从监督管理的人员,职能部门将依据管理规定会同派遣的服务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实施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者,门卫有权对其批评教育和劝阻;拒不服从管理的由保卫处依照《上海政法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