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者:谢颖杰发布时间:2017-10-17浏览次数:1085

为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学校区域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部门与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学校统一领导、校安全生产办公室主管、保卫部门监督、各生产部门全面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校工会对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相关部门、行业颁发的有效证件上岗。

第五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都应及时向保卫处反映。

第六条 校内进行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安装等作业,须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业指挥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组织现场实施,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锅炉房、配电间、水泵房、天然气站等重要场所的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定期参加专业培训,严格按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操作,维护人员要随时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锅炉房、配电间、水泵房、天然气站等场所的设备要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由地方行政部门和专业单位组织年检年审,并根据年检年审情况进行小修或大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锅炉房、配电间、水泵房、图书馆等重要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并按国家规定配置相应的安全生产器材和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禁止挪作他用。锅炉房、配电间、水泵房等重要场所,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入内。

第十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分类堆放,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报警等安全设施。领用时须控制总量,严格登记制度,严禁超量领用。使用后剩余的,须及时清退回库,不准私自保存,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

化学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五双”(即双人管理、双本帐目、双把门锁、双人发货、双人领用)制度。

使用部门负责人须经常对教职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教师应按操作规程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计算机房严禁烟火,并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机房内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入内。

机房须指定安全责任人,检查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机房内的设备,须有专人保管,建立用时开、不用时关的制度。机位不得私自搬动或调换,机房管理人员为计算机分配的IP地址不得自行更改。

任何人不得在网上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网络安全。网络使用者发现病毒,应立即向机房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公用计算机不得使用与教学、科研工作无关的盘片。未经批准,机房内不得接待外人。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已竣工验收的消防、防雷设施及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要定期进行检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对承包学校各类工程的外来施工单位,发包部门应严格审核其资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订工程合同。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须与主管部门及保卫处签订生产、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人员在施工期间或中途调换人员须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施工结束后及时注销。施工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做好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防护,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施工单位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学校保卫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情节较轻的由保卫处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应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的,由保卫处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应受行政处罚或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由保卫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