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招待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2-01-1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待所的日常管理,明确招待所使用功能,规范招待所的使用流程,更好地为学校教职工提供优质住宿服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政法学院招待所是为本校新进在编教职工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临时性过渡住宿及教职工值班、教学和科研等活动提供住宿服务的功能性用房。其主要包括以下六项使用功能:(一)新进教工临时性过渡房;(二)引进高层次人才临时性过渡房;(三)教职工加值班用房;(四)辅导员值班用房;(五)交流合作项目方管理人员用房;(六)机动性工作用房。

第三条 学校招待所由后勤保障处落实分区管理并按照使用功能及实际需求进行调配使用。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是学校招待所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招待所的住宿安排和日常安全、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教工临时性过渡房

第五条 教工临时性过渡房是指学校为解决新进在编教工短期住房困难提供的临时住房。

第六条 教工临时性过渡房申请居住对象为本市无住房的新进在编未婚教工。

第七条 教工临时性过渡房的居住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应按规定及时退出住房。如因特殊情况且仍然符合本市无住房和未婚条件的,

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通过本人申请,部门审核、后勤保障处审批的情况下可续住,但最长续住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教工临时性过渡房原则上安排每间房间2人居住(11 床),由后勤保障处统一调配安排,申请居住人员应自觉服从调配和安排。

第九条 教工临时性过渡房住宿费为:首年每床每月400元;第二年每床每月600元。水、电费用每月按实计算,由合住人平均承担。

第十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居住协议的签订,入住安排,日常安全卫生管理及住宿费、水、电费用的制单、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住用招待所临时性过渡房的新进在编教工,须如实填写《上海政法学院教工临时性过渡房居住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方可签订居住协议和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居住人需续住的,应在居住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填写《上海政法学院教工临时性过渡房续住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通过后,缴清第一年居住期内所有费用后,再与后勤保障处签订续住协议方可继续居住。

第十三条 居住人不得采取个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与他人共同提供虚假信息的形式申请临时性过渡房,不得将住房转借给他人居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四条 居住人因协议期满或不符合继续居住条件及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居住人必须主动办理退住手续,并及时退出住房。

第十五条 后勤保障处定期对招待所临时性过渡房住用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及时梳理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人员。居住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并配合做好核查退房工作。

 

第三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过渡房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过渡房是指学校为解决新引进的符合《上海政法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短期住房困难提供的临时住房。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过渡房居住对象为符合《上海政法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规定,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需学校提供住房保障的,应在编制引进方案和计划中进行明确,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凭校长办公会纪要向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上海政法学院高层次人才过渡房居住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入住。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的居住期限为两年,在居住期间如果安排解决人才公寓的,应该及时退出过渡房。过渡房居住期满后如因人才公寓房源紧张无法安排的,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可继续续租,如人才公寓房源有房源解决而本人不愿意居住的,应在过渡房居住期满后及时退出过渡房,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过渡房租金标准按照教工临时性过渡房的住宿费标准收取。申请人可选择两人合住一间或一人单住一间;若选择一人单住一间的,则房租按照两个床位的住宿费标准收取;水、电费用每月按实计算。

 

第四章  教工加值班用房

第二十一条 值班用房是指为本校在岗在职教职工(含在编与非在编)加班、值班、教学和科研等活动而提供住宿服务的招待所部分用房。

第二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是加值班用房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加值班用房的住宿安排和日常安全、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年后勤保障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部门在岗人员名单及数量,核发住宿券,住宿券核发标准为在岗人员每月2张(一年按照10个月计算),由各部门根据部门人员加值班安排情况统筹安排,但不得将部门住宿券分配给极少数人员形成长期住用招待所的状况。住宿券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住宿人员住宿时,应当天本人提前预约,进住时需在服务台进行登记,并向工作人员递交住宿劵。加值班用房原则上一间房间安排2人住宿,按申请顺序随机安排住房。

第二十五条 住宿人员住宿时,应服从招待所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一般只携带日常生活用品,不得将大件物品和与当天值班住宿无关的其它物品放置在加值班用房内。申请加值班用房住宿的人员应在次日上午9时前退出住房,并将所有个人物品一并带离住宿房间。住宿人员住宿应遵守学校招待所管理规定,房间内不得使用明火和违章电器,保持房间的卫生和物品完好。

 

第五章  辅导员用房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用房是指为本校学工系统辅导员值班和日常学生管理工作而提供住宿服务的招待所的部分房间。

第二十七条 后勤保障处是辅导员用房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辅导员用房日常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工作,学工部应配合加强辅导员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督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在招待所安排一定数量的辅导员用房,该住房的住宿安排由学工部统一负责调配,居住人员免缴房租,水、电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住宿人员住宿时,应服从招待所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学校招待所管理规定,房间内不得使用明火和违章电器,保持房间的卫生和物品完好。

 

第六章  合作项目人员住房

第三十条 合作项目人员住房是指提供给与本校开展合作项目负责人住宿服务的招待所的部分房间。

第三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是合作项目人员住房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合作项目人员住房的住宿安排和日常安全、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合作项目单位如有招待所住房需求的,需由学校的项目负责部门报学校相关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并提供决策记录及相关情况说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后勤保障处安排入住。

第三十三条 住宿人员住宿时,应服从招待所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学校招待所管理规定,房间内不得使用明火和违章电器,保持房间的卫生和物品完好。

第三十四条 合作项目结束后,由合作项目负责部门督促居住人员及时退出住房,并与后勤保障处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合作项目负责人住用期间免缴房租、水、电费用。

 

第七章  机动性工作用房

第三十六条 机动性工作用房主要用于紧急突发情况下或者特殊情况下的工作用房。

第三十七条 机动性工作用房由后勤保障处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学校任务需要进行统筹安排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机动性工作用房可根据阶段性工作任务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章  管理规定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学校招待所以上各类住房住用需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才能入住,并归口后勤保障处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居住人在居住期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间内部结构,不得擅自更换门锁;

2.不得转借、转租或挪作他用;

3.不得在居住房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影响他人住用、危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法制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4.居住人不得改变居住场所布局,不得在招待所内养宠物,不得自行在阳台搭设帐篷等设施;

5.讲究卫生,保持居住区内的整洁、安静和文明;

6.严禁违章用电、用火,严禁在宿舍内进行烹饪食品、聚餐等活动;

7.因个人原因造成物品损坏,维修更换费用由居住人承担。

8.居住人申请的住房不得占用床位长期不住,若发现该情况将责令清退;

9.临时过渡房同住人应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共同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保持居住场所卫生。如发生以各种言语和行为刁难、排挤同住人的,致使同住人无法正常居住的,将通报所在部门进行教育劝导,教育劝导无效的按违约处理,终止其居住权。如拒不服从退房的,按三倍收取住宿费。

第四十一条 由于其它特殊情况需住用招待所用房的,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后,由后勤保障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安排。

第四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定期对招待所居住情况进行安全及环境管理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居住人员应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后勤保障处将通知所在部门督促进行整改,所在部门领导有责任配合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第四十三条 居住人在居住期间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部门通报居住人所在的部门,居住人所在的部门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拒不整改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终止其居住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上海政法学院教工招待所管理办法(试行)》(沪政院后【201822 号)、《上海政法学院教工临时性过渡房管理办法(试行)》(沪政院后【2018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