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干部队伍,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和《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沪政院委〔201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各二级单位配合落实。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于每年年底组织实施,按照学校年度考核确定的考核组设置进行。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全校中层正职干部,各考核组负责考核本组中层副职干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考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重点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中层领导干部如有社团兼职的,个人书面总结中还须报告本年度在社团兼职的履职情况。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等内容。重点考核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清正廉洁等情况。
(二)能,主要包括政策水平、组织协调、业务能力等履职尽责内容。重点考核应对突发事件等过程中的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作风、精神状态和工作投入程度等内容。重点考核敬业精神、工作投入度、联系和服务师生员工等情况。
(四)绩,主要包括基础工作、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等内容。具体体现在工作完成情况、解决复杂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以及学校年度重点或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五)廉,主要包括廉洁自律和履行廉政职责等内容。重点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等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中层正职领导干部考核采取民主测评、实绩考评、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民主测评主要包括群众测评权重为30%,同级领导干部互评权重为10%,校领导测评权重为30% ,实绩考评权重为30%。
第八条 中层副职领导干部考核参照教职工年度考核的方式,根据考核内容由各考核组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在各考核组公示和通报后报人事处。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个人总结 中层领导干部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进行工作总结,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条 群众测评 各二级单位考核组召开群众测评会,中层领导干部作述职述廉报告,其中,二级党组织书记须代表班子作述职,参评人员填写《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民主测评表》。各行政部门(联合考核组)群众测评由各考核组组长负责组织,二级学院群众测评由各党总支书记负责组织。测评会参加对象为考核组全体人员。要严格落实出席测评会议的人数,与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干部互评 党委组织部召开中层正职互评会,开展同级互评。
第十二条 实绩考评 中层正职的实绩考评根据各处级部门本年度考核最终得分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 校领导测评 结合中层领导干部实绩考评、平时表现等情况,主要领导对全校中层正职进行测评,分管校领导对分管部门中层正职进行测评。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 中层正职综合得分按照群众测评、干部互评、实绩考评、校领导测评的权重计算得出。党委组织部汇总核实后,提交学校干部专题会、党委常委会审议讨论,确定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公示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中层正职,由党委组织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反馈、归档 党委组织部向中层领导干部反馈《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等次,由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归入人事档案。领导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六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十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中层正职的优秀比例为15%。60-70分的评定为基本称职,低于60分的评定为不称职,其余的评定为称职。根据要求,二级党组织书记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为“好”的,年度考核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 本年度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层领导干部均不能评为本年度考核优秀人选,主要包括:有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由于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责任事故(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比例合计超过30%、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填报不实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在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考核中处于末位的(由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负责);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一票否决情况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在当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重大问题的(由审计处负责)。
第十九条 在学校改革发展、内涵建设、重大项目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中层领导干部,综合各方面因素,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讨论,直接确定为优秀。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一)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诫勉,限期改进,职务津贴发放70%。
(三)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职务津贴发放50%。
第二十二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二十三条 依据考核结果,中层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考核中发现中层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新提拔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任现职未满三个月的中层领导干部,按原岗位职务进行考核。
在校内进行挂职的干部,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管理办法》(沪政院委【2020】35号)开展考核。在校外挂职的干部,只进行书面述职,考核等次由校党委会根据挂职单位的意见,结合该干部的日常工作表现,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中层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0月24日印发的《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