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综合管理部门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综合管理部门年度工作,充分调动各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
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工作在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人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改人事工作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各综合管理部门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各自的考核事宜。各综合管理部门考核小组的名单须报综改人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考核时段
考核按照自然年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段为每年的1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第三条 考核对象及考核原则
学校各综合管理部门包括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辅部门,考核按照“量化计分、双向测评、多元综合、有奖有罚、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指标权重
对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分为党建工作与党风廉政、目标完成与工作质量、精神文明建设、教师代表评价、学校领导评价5 个方面(详见下表)。
综合管理部门综合考核分值汇总表
测评项目 | 分值测评 | 牵头部门 |
党建工作与党风廉政 | 12 | 党委组织部 |
目标完成与工作质量 | 40 |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
精神文明建设 | 12 | 党委宣传部(文明办) |
教师代表评价 | 18 | 综改人事工作办公室 |
学校领导评价 | 18 | 综改人事工作办公室 |
合计 | 100 | 综改人事工作办公室汇总 |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被考核部门自评。各综合管理部门撰写本部门的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应测评项目的台账或佐证材料。
(二)相关综合管理部门测评。测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照计分测评项目对被考核部门进行测评计分,并审阅被考核部门加分项目的佐证材料,给出考核分。
(三)教师代表、学校领导评价。相关工作由综改人事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其中,学校领导评价分值,按照主要校领导占50%,分管校领导占30%,其他校领导占20%的权重综合测算。各两级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教职工人数15%的比例(含一名部门负责人)选派代表查阅综合管理部门年终工作总结,并进行评分。
(四)综改人事工作办公室汇总考核数据。综改人事工作办公室将各被考核部门的计分汇总,并将汇总情况报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和校深化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相关事项
(一)负责测评的相关部门根据本考核办法规定,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制定测评实施细则,做到指标量化、具体、可操作。
(二)原则上只对获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集体奖加分;加分按就高原则进行,一个奖项不重复加分;一个被考核部门全部加分不设上限,扣分以该项测评项目总分为限。
(三)凡涉及奖励的加分项或事故认定扣分事项,以奖状颁发或事故认定处理的时间为准。
(四)一个考核时段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在当年度综合管理部门考核通知中明确具体处理办法。
第七条 考核奖金的确定
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经费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年度考核的激励奖励(简称“考核奖金”)。考核奖金的数量依据当年度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的绩效额度并结合学校财力确定。
第八条 考核工作纪律
考核工作相关人员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事实和情节扣减当年考核奖金的一部分或全部,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实施与解释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考核指标由相应负责测评部门解释,其他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政法学院处级部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沪政院人〔2017〕249 号)、《上海政法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行政部门)(修订)》(沪政院委〔2021〕2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