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2-04-27浏览次数:10

为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市委、市政府《上海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市教委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聘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二、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原则。高级岗位设置向教师系列倾斜;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严格控制设置正高级岗位,合理设置副高级岗位,规范设置中级及以下岗位。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满足条件的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以申报本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三条  岗位设置

一、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等需要,设置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

二、本办法中的教师职务是指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种,教师按照自己的岗位类型,分类晋升。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图书资料、会计、统计、审计、出版、档案、卫生技术、高教研究、工程技术等岗位。

第四条  教师职务申报条件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具有

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德才兼备。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历年考核要求

申报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历年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合格。

三、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

四、实践经历要求

(一)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实践经历,其中35 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有累计1年及以上的践习时间,且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工程类教师一般须有1年及以上的企业实践经历。

(二)年龄35周岁以上且45周岁及以下的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当具有10个月及以上国外培训进修,或10个月及以上国内访学,或10个月及以上社会实践锻炼经历,或具有12 个月及以上博士后研究经历。

五、教育教学要求

(一)教学任务要求

教师每年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基准教学工作量。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原则上还应每5年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

(二)教学水平要求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符合其相应岗位的教学水平要求。其中:申报教学科研型或科研为主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要通过学校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和相关学院组织的本科课程教学评价;申报教学为主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上一学年本科课程教学督导评价和学生评价的成绩均不低于90 分。

六、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 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二)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三)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四)助教: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

(五)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621231日之前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聘任依据。对其中回国5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排名前3),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本学科知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具体条件可参见《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62 )

(七)破格年限不超过一年。代表作评价申请人或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不受此限制。

七、学术、技术能力要求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符合其相应岗位(即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的学术技术水平要求和教学科研项目要求。

(一)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同时满足下述(1)至(2)要求:

1)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②款外,还应符合第③—⑤款中的一款:

① 学术论文:在C2 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或本学科C2 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

② 学术专著: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5 万字以上)1部。

③ 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

④ 学术论文:在C2级核心期刊再发表学术论文2篇。①中以本学科C2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申请的,④中的2篇应包括在本学科C2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⑤ 教学能力:获得国家、省部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 教改或课程:主持省部级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1项;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点课程、全英语教学示范课程、优质在线课程、精品课程建设1项;或主编(排名第1 位)国家级规划教材(含马工程教材)1本。

② 科研: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③ 获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上述奖项等级须为二等奖及以上;优秀教材奖申报人须为主编或副主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二等奖申报人须排名前3位)。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同时满足下述(1)至(2)要求:

1)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款外,还应符合第②—⑤款中的一款:

① 学术论文:在C2 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或本学科C2 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② 学术专著: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12 万字以上)。

③ 学术论文:在C2 级核心期刊再发表学术论文2,或本学科C2 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④ 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1 项。

⑤ 教学能力:获得国家、省部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学校教学示范岗称号,或教学竞赛特等奖、一等奖2次及以上。

2)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 教改或课程:主持省部级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1项;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点课程、全英语教学示范课程、优质在线课程、精品课程建设1项;或主编(排名第1位)国家级规划教材(含马工程教材)1本。

② 科研: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不含校内研究项目,以下类同);或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3项(可用1项不少于30 万元经费的横向科研项目折抵其中1项)。

③ 获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上述奖项等级须为二等奖及以上;优秀教材奖申报人须为主编或副主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7位,二等奖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

3.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在C4 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申报学科学术论文2篇。

2)参编(须独立编写一章以上)正式出版的教材1部,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学校教学示范岗称号,或教学竞赛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或主持省部级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点课程、全英语教学示范课程、优质在线课程、精品课程建设1项,或获省部级优秀教材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并在C4 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申报学科学术论文1篇。

(二)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同时满足下述(1)至(2)要求:

1)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②款外,还应符合第③—⑤款中的一款:

① 学术论文:在C2 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或本学科C2 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上述论文中至少1篇是关于高等教育教学领域的论文。

② 教学能力:获得国家、省部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学校教学示范岗称号,或教学竞赛特等奖、一等奖两次及以上。

③ 学术专著: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12 万字以上)。

④ 学术论文:在C2级核心期刊再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本学科C2 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⑤ 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2 项。

2)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 教改或课程:主持省部级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1项;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点课程、全英语教学示范课程、优质在线课程、精品课程建设1项;或主编(排名第1位)国家级规划教材(含马工程教材)1本。

② 科研: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主持并完成厅局级课题2项。

③ 获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上述奖项等级须为二等奖及以上;优秀教材奖申报人须为主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3位,二等奖申报人须排名前2位)。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同时满足下述(1)至(2)要求:

1)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②款外,还应符合第③—⑤款中的一款:

① 学术论文:在C2 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 篇,或本学科C2 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 篇;上述论文中至少1篇是关于高等教育教学领域的论文。

② 教学能力:获得国家、省部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学校教学示范岗称号,或教学竞赛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③ 学术专著: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10 万字以上)。

④ 学术论文:在C2 级核心期刊再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⑤ 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1 项。

2)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 教改或课程: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2位)参加并完成省部级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全英语教学示范课程、优质在线课程、精品课程建设1项;或主编(排名前2位)国家级规划教材(含马工程教材)1 本,通过鉴定或者验收,效果良好。

② 科研: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可用1 项不少于30万元经费的横向科研项目折抵其中1项)。

③获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上述奖项等级须为二等奖及以上;优秀教材奖申报人须为主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二等奖申报人须排名前3位)。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同教学科研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三)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同时满足下述(1)至(2)要求:

1)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②款外,还应符合第③—⑤款中的一款:

① 学术论文:在C2 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篇,或本学科C2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上述学术论文中含1C1 级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

② 学术专著: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20 万字以上)。

③ 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3 项。

④ 学术论文:在C2 级核心期刊上再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本学科C2 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⑤ 教学能力:获得国家、省部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 教改或课程:主持省部级教改项目1 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1项;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点课程、全英语教学示范课程、优质在线课程、精品课程建设1项;或主编(排名第1 位)国家级规划教材(含马工程教材)1本。

② 科研: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 项;或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 项,同时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③ 获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或教学成果奖1 项(上述奖项等级须为二等奖及以上;优秀教材奖申报人须为主编或副主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二等奖申报人须排名前3 位)。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同时满足下述(1)至(2)要求:

1)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款外,还应符合第②—⑤款中的一款:

① 学术论文:在C2 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本学科C2 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② 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1 项。

③ 学术论文:在C2 级核心期刊再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本学科C2 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④ 学术专著: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15 万字以上)。

⑤ 教学能力:获得国家、省部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省部级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学校教学示范岗称号,或教学竞赛特等奖、一等奖2次及以上。

2)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 教改或课程:主持省部级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1项;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点课程、全英语教学示范课程、优质在线课程、精品课程建设1项;或主编(排名第1 位)国家级规划教材(含马工程教材)1本。

② 科研: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3项(可用1项不少于30 万元经费的横向科研项目折抵其中1项)。

③ 获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上述奖项等级须为二等奖及以上;优秀教材奖申报人须为主编或副主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申报人须排名前7位,二等奖申报人须排名前5位)。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同教学科研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第五条  代表作评价制度

代表作评价制度,是指从事原始创新和聚焦国家重大需求,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类教师,在教师职务评聘过程中,对于未完全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款关于“学术、技术能力要求”规定的数量要求,但在其所从事学科领域做出具有系统性、标志性、创新性,并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且各方面表现优秀的教师,可以依据代表作进入教师职务评聘程序而采取的评价机制,其运行程序与本办法正常申报评聘程序相同。

系统性、标志性、创新性的代表作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教学科研获奖等重要成果。

第六条  聘任工作组织及相关要求

一、学校聘任工作组织及职能

(一)学校申报资格审查组,负责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文件规定,对申报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该审查组组长由学校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审查组人员数不少于7人,人员组成为单数。相关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二)学校思想品德考察组,负责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察。该考察组组长由分管教师思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察组人数不少于7人,人员组成为单数。相关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实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考察组,负责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教育教学进行综合评价。该考察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察组人数不少于7人,人员组成为单数。相关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四)学校学术、技术评议组,负责对通过外审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其中,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面试答辩,对副高级职务申报人进行书面资料评议。该评议组组长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评议组人数不少于7人,人员组成为单数。评议专家每届任期一般为1年。相关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

(五)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我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委会由相关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人员组成为单数。校长任主任(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人员变动自然更替),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二级学院聘任工作组织及职能

二级学院参照上述规定,分别组建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申报资格审查小组、思想品德考察小组、教育教学考察小组、学术技术评议小组,保证本单位聘任工作顺利推进。各小组成员名单提交人事处备案。

三、聘任工作组织相关要求

(一)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对申报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考察组和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评议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申报人员获全体考察、评议组或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考察、评议、聘任意见由考察、评议组及聘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

(二)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在校党委领导下,发挥好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的作用。

(三)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亲属时,应予回避。

(四)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五)不属相应评议组评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评议或者推荐拟聘结果无效。

第七条  评审聘任程序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个人申请。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填写《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评议表》(一式6 份)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申请表》(一式2 份),并提交任现职以来近5 年主要科研成果代表作一览表(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相关的佐证材料。

(二)二级学院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二级学院思想品德考察小组对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等进行考察;二级学院教育教学考察小组,对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教育教学进行综合评价;二级学院学术技术评议小组对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二级学院对相关申请材料经公示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对申报人员提出初聘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及汇总表交至人事处(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三)学校申报资格审查组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学校思想品德考察组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等提出考核意见。

(五)学校教育教学考察组,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教育教学提出考察意见。

(六)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人进行代表作评审。代表作评审材料范围为任现职以来近五年的代表性学术、技术成果。代表作评审材料为5 份,外送前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 个工作日。评审意见分为“达到”、“基本达到”、“未达到”三种。“达到”每票计为2 分,“基本达到”每票计为1 分,“未达到”每票计为0 分。代表作评审结果的规定要求是获得累计7 分及以上视为通过。评审结果3 年有效。

(七)学校学术、技术评议组对通过外审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结果当年有效。

(八)学校聘任

1.学校聘委会在全面审核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及学术、技术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岗位要求,投票表决确定拟聘人员;

2.学校将拟聘人员名单公示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发文予以正式聘任。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遵照上述聘任程序的(一)至(三)实施,通过考察的申报人员材料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遵照上述聘任程序(八)实施。

第八条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实验技术、图书资料、会计、统计、审计、出版、档案、卫生技术、高教研究、工程技术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和办法,评审聘任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诉

学校相关教职员工对评聘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间,采取实名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其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第十条  聘任工作纪律

一、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评审组织成员为申报人或者其亲属为申报人的,在评议该申报人时必须回避。

二、二级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相关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准确核实申报人的相关材料。因审核把关不严,在复核和抽查程序中出现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参加评审的,追究相关二级单位责任。

三、各级评审组织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四、各级材料审核人员和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必须遵守评审标准、程序、纪律和保密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标准,不按规定程序评审,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校聘委会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其评审结果无效,取消相关评审成员的评审资格。

五、严肃责任追究。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界定责任。各级评审组织必须严格遵守规则和纪律,严格审核把关,逐级审核提交,确保材料真实可信。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一经查实,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六、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经校聘委会审定,一律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同级聘任

一、专业技术人员所聘职务系列应和从事的专业岗位性质相一致。如不一致,年龄在55 周岁以下的人员须申请转聘。职务岗位调整后,两年之内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则不再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教师,调离教师岗位后,仍能够完成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量要求的,可申请继续聘任原岗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申请转聘科研为主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申请转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所申聘系列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并在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有一年的工作经历,且经考核确认能履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科学研究系列职务(不含高等教育研究系列)人员满足相应条件,可跨系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能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先同级转聘,再按相应条件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其他人员的聘任

一、对进入我校前已在原单位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校聘委会聘任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已在原单位受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进人员,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二级学院初聘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进入我校前未在原单位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以及应届毕业新进我校的人员,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二级学院按照学历学位层次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初聘:已获博士学历学位者直接受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已获硕士学历学位者受聘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于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取得重大教学成绩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学校聘委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直接聘任。

第十三条  附则

一、不接受申报的几种情形

(一)申报次年度630日以前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手续的教师。

(二)上一年度未通过第三方机构代表作评审并且没有补充新的学术、技术成果的人员;上一年度未通过评议组评议并且没有补充新的学术、技术成果的人员。

(三)自20201 1 日起,累计申报同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次均未通过者,两年内不能申报该级或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人取得的各类业绩成果要求

(一)本办法所指的期刊分类依照《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认定的期刊分类标准执行。

(二)本办法中,核心期刊之间的折算依照《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认定的期刊折算标准执行,但只对C2 级以上核心论文进行折算。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的学术文章,被《新华文摘》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的,或者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依据科研处认定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利用、折算。

(三)决策咨询成果依据《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认定的标准执行,但只对A 类、B 类和C类决策咨询成果折算,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四)本办法对学术技术水平和教学科研项目的要求中,对于并列的可选项涉及到的2 项、2篇等,可以交叉替换累加,但不得重复计算。

(五)本办法所指的期刊均为正刊,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专号、网络版和扩展版等。

(六)本办法所指的发表学术论文、咨询报告或内参等研究成果均指以独立作者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身份。

(七)本办法所规定的正在主持的科研项目,需要申报人提供相应立项通知书;本办法所规定的已经完成的各类项目,需要申报人提供相应的结项证明材料。

(八)本办法第五条中的重要成果指国家级重大与重点科研项目;B1 级以上学术论文;国家级一、二等奖及省部级一等奖科研获奖类成果;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第一)及省部级一等奖(排名第一)教学奖励类成果等,具体依据《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认定。

(九)申报人所提交的所有学术、技术成果及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的时间节点以当年启动此项工作的发文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实施与解释

一、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新的相关政策性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2 1 1 日起实施,原沪政院人﹝2019196 号文同时废止。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要求部分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解释,教育教学要求部分由教务处解释,学术、技术能力要求部分由科研处、教务处解释,其余部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