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推进学校法学学科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学校决定针对法学学科启动“问渠源学者”资助计划,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问渠源学者”资助计划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学术英才,培育高水平的学术团队和学术骨干,为学校学科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第三条“问渠源学者”资助计划基金来源于社会捐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由“问渠源学者”选聘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小组成员由学校高原学科考核工作小组人员、党办校办主任、教师工作部部长、合作发展处处长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
第四条 “问渠源学者”的岗位设置、选聘和管理坚持“按需设岗、重在培养;德才兼备、注重潜质;公开选聘、择优聘任;目标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问渠源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第一期聘期为3 年(2022-2024)。第一期拟选聘15 名左右“问渠源学者”,聘期内享受学校“问渠源学者”相关待遇。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问渠源学者”资助计划基金资助2 名佘山学者拔尖人才岗。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问渠源学者”资助计划设置拔尖人才岗位(以下简称“A”岗)和青年拔尖人才岗(以下简称“B 岗”),岗位主要面向我校法学各学科方向。
第七条 “问渠源学者”拔尖人才岗位(A 岗):岗位设置5 人,要求为高级职称全日制在岗教师。“问渠源学者”青年拔尖人才岗(B 岗):岗位设置10 人,要求具有博士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在编在岗教师。
第三章 选聘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问渠源学者”选聘条件。
1.申报者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学术研究,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2.近三年完成了所在岗位的工作考核任务;若前期受聘第一轮“佘山学者”岗,还须已完成第一期佘山学者岗任务。第二轮”佘山学者岗受聘人员不得申报。
3.申报“问渠源学者”A 岗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2018-2021 年在法学核心期刊(CLSCI)发表文章2 篇;或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 项以上。
4.申报“问渠源学者”B 岗需符合以下条件: 2018-2021年在法学核心期刊(CLSCI)发表文章1 篇以上;或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 项以上。
第九条 “问渠源学者”选聘与考核。“问渠源学者”选聘与考核工作小组组织校外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候选人进行审定并报送“问渠源学者”专项基金管委会同意;最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拟聘人选。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问渠源学者”A 岗聘期内须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必选任务:受聘人在法学核心期刊(CLSCI)上发表论文2 篇或者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或重大研究专项)1 项。
(二)其他任务:完成以下类别中的1 项成果
1.受聘人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CLSCI)1 篇;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教学成果奖1 项;或省部级一流课程、省部级规划教材、省部级教材奖1 项;
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 项;
4.1 项咨询报告获得中办以上级别批示;
5.在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有影响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专著1 部。
(三)其他事项说明:
1.若获得国家级人才荣誉称号或支持计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等),或者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公开招标类)、重大专项项目、教育部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重大委托项目,经“问渠源学者”选聘与考核工作小组讨论,上述科研任务可予以适当减免。
2.受聘人科研成果统计区间为2022 年1 月-2024 年12月,需以上海政法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第一负责人身份,完成上述任务(不包括上一期佘山学者岗结项成果)。且在相关论文与著作发表时必须标注“问渠源学者”计划资助。
第十一条 “问渠源学者” B 岗聘期内须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必选任务
1.法学方向受聘人在法学核心期刊(CLSCI)上发表论文1 篇或获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课题(或青年课题)1 项;
(二)其他任务:完成以下类别中的2 项成果
1.法学方向受聘人在法学核心期刊(CLSCI)上发表论文1篇;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教学成果奖1 项;或省部级一流课程、省部级规划教材、省部级教材奖1 项;
3.省部级科研项目1 项;
4.1 项咨询报告获得中办以上级别批示;
5.在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有影响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专著1 部。
(三)其他事项说明
1.若获得国家级人才荣誉称号或支持计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等),或者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公开招标类)、重大专项项目、教育部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重大委托项目,经“问渠源学者”选聘与考核工作小组讨论,上述科研任务可予以适当减免。
2.受聘人科研成果统计区间为2022 年1 月-2024 年12月,需以上海政法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第一负责人身份,完成上述任务(不包括上一期佘山学者岗结项成果)。且在相关论文与著作发表时必须标注“问渠源学者”计划资助。
第五章 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问渠源学者”A 岗:聘期内,达到考核要求,享有每年6 万元(含税)的岗位津贴,合计18 万元(含税)。“问渠源学者”B 岗:聘期内,达到考核要求,享有每年4万元(含税)的岗位津贴,合计12 万元(含税)。2022 年1 月-2024 年12 月,两类岗位受聘人员(教学科研岗)三年考核期内,每年教学工作量为108 课时。
第十三条 申报人通过评审,予以立项后,于2022 年11月下拨第一批岗位津贴(含2022 年前11 个月津贴)。2022年12 月-2023 年12 月,按月进行拨付。2024 年3 月,举行中期检查,已完成任务人员,拨付剩余经费。其余人员剩余经费暂不拨付,根据2024 年考核情况再行拨付。两类岗位绩效情况可根据年末绩效情况统筹安排。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问渠源学者”资助计划实行聘期合同管理和目标考核。
(一)学校与“问渠源学者”签订为期3 年的聘任合同,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二)学校对“问渠源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受聘人员应根据建设要求,完成相应岗位任务。2024 年11 月结项考核时,若受聘者已有较好的研究成果基础,尚有部分成果待发表,可以申请延期1 年结项;截止到2025 年11 月前,研究成果仍未达标者,经“问渠源学者”选聘与考核工作小组认定后,根据完成成果和资助的情况,受聘人员需退回未完成比例的资助资金。各类岗位人员受聘任务完成岗位任务后,增量成果可参照相应计分予以奖励。
(三)“问渠源学者”A 岗受聘人员成果未达到岗位要求,符合B 岗成果要求的,按B 岗待遇兑现。(四)各岗受聘人员延期结项期间按正常教学工作量考核。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任期间离职的,需进行离职工作考核,已享受津贴的未完成部分任务的岗位津贴需退回;剩余部分津贴不再享受。引进人才中的A 岗、B 岗其任务和待遇由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问渠源学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国家法律,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撤消其“问渠源学者”称号并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停止资助、扣回已增发的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问渠源学者”选聘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