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发挥宣传工作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正确引导宣传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和健康文明的育人环境,提升文明创建水平,更好地服务学校中心工作,特制定此规定。
一、管理范围
所有户外电子屏、横幅、桁架、道旗、易拉宝等宣传品,均属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二、具体要求
1.因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重要教学科研活动等宣传或营造气氛的需要,可以在校园内适当的地方悬挂横幅、设置宣传品。凡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有悖于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的横幅、广告、宣传品一概禁止悬挂、设置和张贴;
2.在校园内悬挂横幅,设置、张贴广告或宣传品,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内容,由主办相关活动的单位具体办理;
3.禁止个人或为个人事务在校园内悬挂横幅、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4.禁止校外单位、团体或个人在校园内悬挂横幅、设置广告或张贴宣传品。校外单位、团体若与校内单位联合举办活动需悬挂横幅和张贴宣传品的,须由与其合作的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5.禁止在校园内设置、悬挂纯商业性的产品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横幅、商业广告和张贴营销宣传品。经批准设立的校内商业网点的广告、横幅只允许悬挂、设置于店铺的门面。
三、审批程序
1.各学院(部门、单位)需提前5个工作日在网上办事大厅填报“上海政法学院户外宣传品审批流程”,明确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发布地点等,由学院(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批(户外电子屏播放参数:图片格式为JPEG,最低分辨1920×1280;视频最低分辨率800×600,视频格式为mp4、AVI、gov、MPEG。校内各户外电子屏的显示时间原则上为每天的7:00~17:00,如遇极端恶劣天气、寒暑假、节假日等情况,LED电子显示屏不开启)。各信息发布申请单位负责所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未经审核批准的横幅、广告、宣传品不得悬挂、设置和张贴,违者将视具体情况在年度精神文明考核中予以扣分;
2.各学院(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宣传品的管理,保证内容准确,符合张贴规范,符合语言文字规范性。经批准悬挂的横幅、设置的宣传品,应于活动结束或审批有效期期满后2日内由设置单位负责拆除。
四、日常维护和管理
1.所有户外电子屏、横幅、桁架、道旗、易拉宝等宣传品,应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2.党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审批、发布和户外电子屏的维护;
3.后勤保障部负责户外电子屏电源的维护;
4.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户外电子屏网络的管理和维护;
5.任何人员严禁触碰户外电子屏(电源为380V工业强电),违者责任自负。
五、其他说明
1.严禁在校内擅自张贴任何经营性宣传品和商业广告。校园内所有未经宣传部审核、自行悬挂放置的宣传品,学校党委宣传部有权督促相关单位撤除;
2.凡未经审批擅自悬挂放置的宣传品,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学校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学校党委宣传部定期对校园环境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精神文明考核。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学校将做出相应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