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宗旨
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我校学生管理办法、考场规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参加校内各类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本校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考试中发生违规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处理原则
对考试违规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考虑学生的综合表现,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考试违规的种类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违规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
第五条 考试违纪
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携带有本人照片的学生证或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按要求在指定座位就座参加考试的;
(四)未按要求对考试座位、课桌等相关部位的物品、字迹等进行清理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拆开考试试卷的;
(六)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物品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做手势的;
(九)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十)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一)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不允许带出考场的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二)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标记的;
(十三)随身携带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接收设备,在考试过程中处于开机状态的;
(十四)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扰乱考场秩序或实施其他严重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十五)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由考试工作人员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行为。
第六条 对考试违纪的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次考试资格,其相应课程成绩以“0”分计(成绩登录时,在备注栏选择“违纪”)。
(二)对考试违纪者,可视情节给予处分。
界定为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十二项的考试违纪行为,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界定为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项的考试违纪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界定为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四项的考试违纪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界定为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五项的考试违纪行为,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考试作弊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以任何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计算器、电子词典或其他电子存储设备的;
(三)在身体、桌面或各类物品上画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四)翻阅、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开卷考试允许查阅的资料除外);
(五)传、接、或交换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的;
(六)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信息或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七) 故意毁坏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八)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九) 偷取试卷等考试材料,或者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十)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接收或传递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十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代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二) 组织作弊的;
(十三)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十四)事后查实的作弊行为;
(十五)学校认定的其它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理
(一)学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取消考试资格,其相应课程成绩以“0”分计(成绩登录时,在备注栏选择“作弊”),不得参加学期补考。
(二)对考试作弊者,应视情节给予处分。
界定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记过处分;
界定为本办法第七条第六至第九项的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界定为本办法第七条第十至第十二项的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界定为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至第十五项的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考试作弊已受过处分者,在考试中再次出现作弊行为的,可加重处分。
(四)对被学校认定为考试作弊的,不得授予学位。
第九条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一)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经两名考试工作人员认定,违纪学生签字确认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场终止违纪学生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将违纪情况如实记录在《上海政法学院试场情况记录表》中,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
(二)考试工作人员或学生对违纪行为认定有争议的,或者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考试工作人员应立即报教务处。经教务处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相关考试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上海政法学院试场情况记录表》和《学生作弊、违纪详细情况说明表》,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
(三)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监考或巡视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当场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将其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上海政法学院试场情况记录表》和《学生作弊、违纪详细情况说明表》上,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作弊”,连同其试卷、证据等材料一并交教务处。
经教务处认定为考试作弊的,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二级学院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由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在学生陈述和申辩记录上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四)考试违纪情节严重的和考试作弊,经教务处认定后,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分意见。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的学生,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关于处分的期限进行考察。考察期满后,根据相应规定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在毕业当年度授予其学位。
(六)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作出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告知学生有权向学校考试违纪处理小组申请复核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告知被处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学校考试违纪处理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被处理人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学校考试违纪处理小组在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理决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学生在被告知申请复核权24 小时之内未向所在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项权利。
(七)监考、考场巡视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对考试违规情况进行取证,配合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做好调查、认定、处理工作。
第十条 申诉
学生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申诉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