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2-07-05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充分激发广大教师创新创造活力,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包干制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包干制项目),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项目主管单位决定实施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如有其他包干制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经费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编制预算、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四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前,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合同和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并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包干制项目管理和项目合同管理,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包干制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包干制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第三章  项目经费支出

第八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九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管理费、课题组绩效支出。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四)管理费:指学校在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

(五)课题组绩效支出:指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第十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除管理费之外的其余各科目不设比例及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包干制项目管理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资助总额的5%提取。

第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课题组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由学校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并签字确认,报学校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后,予以支出。项目负责人以立项通知书为依据,项目团队成员以项目申报材料、变更审批材料为依据。

 

第四章  结项管理

第十二条 包干制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经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后,报相应管理部门。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三条 包干制项目结余经费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包干制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项目结题时应在校内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对包干制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对纪检监察、巡察、审计、财务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以及存在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视情节轻重追回项目研究经费,取消成果认定,限制或取消相关项目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