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课堂教学示范岗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2-08-30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教师教学改革的积极性,激励教师提升教学能力、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教学示范岗教师的参评条件。

(一)具有主讲教师资格,承担全日制本科教学任务的本校专任教师,教龄满两年,并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二)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良好,品行端正。

(三)热爱教学、精于教学,坚持在教学第一线,系统讲授一门以上公共基础课、通识选修课或专业课,广受师生好评。

(四)教学理念体现“学生中心”“立德树人”思想;课程教学目标科学、明确,符合学科专业要求,重视学生发展需要;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反映学科前沿,体现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教学组织有序、安排合理、方法创新,注重教学互动、启发式、研讨式教学,合理、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能有效评价学生知识、能力、思维等方面发展。

(五)课程教学融入思政教育,注重价值引领和思政育人,积极指导学生,关心学生成长。

(六)近两年参与校级以上课程、教材、教改项目建设,或公开发表教研教改论文,或有校级以上教学获奖。

(七)近五年主持过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在C3 级以上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有校级以上科研奖励。

(八)连续三次被评选为学校课堂教学示范岗的教师,须暂停一年参加课堂教学示范岗的评选。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堂教学示范岗评选:

(一)有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师德师风等方面负面问题(由教师工作部审核)。

(二)近两年有教学事故。

(三)被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示范岗的教师未履行相关义务(参见本办法第八条)。

第四条 申报、初评与推荐。

(一)个人申请:

二级学院(部)专任教师对照参评条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参评申请,并提交近两年个人教学、教改教研成果及参赛课程的相关材料。上合组织培训基地、应用社会科学研究院、司法研究所等其他部门的专任教师可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出参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评和推荐:

1.各二级学院(部)成立推荐工作小组,对照参评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参评资格,并按照公平、公开原则,自主组织本学院(部)初评,鼓励多样化的竞赛选拔形式。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其他部门申请人的参评资格审核和初评。

2.各二级学院(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按照初评评分排序和推荐名额,择优选送教师参加校级课堂教学示范岗评选。各部门的推荐名额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根据专任教师人数和比例确定。

3.各二级学院(部)将推荐教师信息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会同教务处、教师工作部对参加校级课堂教学示范岗评选的教师进行资格审核。

第五条 校级课堂教学示范岗评选。

校级课堂教学示范岗按照以下六部分成绩的综合排名进行评选:

(一)推荐部门初评排序成绩占5%

(二)学生评教成绩占15%,以参评教师近两学年课堂教学学生评教的平均分为依据。

(三)教学督导评价成绩占5%,以教学督导对参评教师近两学年听课评价的平均分为依据。

(四)教改教研与获奖加分占5%,由教务处、科研处参照学校相关标准,对参赛教师近两年课程建设、教改教研成果、教学获奖情况进行评分。相关获奖及成果在课堂教学示范岗评选中只能加分1 次。

(五)参评课程教学设计成绩占10%,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聘请专家组成评委组进行评价、评分。

(六)校级课堂教学竞赛成绩占60%。竞赛一般根据参评教师情况分组进行,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聘请专家组成评委组进行评价、评分,成绩低于85 分的教师不能评选为课堂教学示范岗。

第六条 学校每年度评选课堂教学示范岗不超过10 名,按照参评教师综合成绩的排名进行评选。学校可根据每年度课堂教学示范岗评选情况设立“优秀组织奖”“教学设计奖”“课程思政奖”“教学新秀奖”等单项教学竞赛奖。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及时将评选信息予以公示。

第七条 获评学校课堂教学示范岗的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在下一年度享受岗位津贴(2000 /月)。

(二)在学校教学建设项目(课程、教材、教改等)申报中优先获得资助。

(三)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教师职称晋升、教师所在部门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八条 获评课堂教学示范岗的教师,有义务向全校教师开放课堂教学,主动承担青年教师指导等工作,并积极参加教学竞赛和教学交流活动,起到示范作用,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教师应在下一年度进行课程公开教学1 次以上,相关二级学院、部门应协助教师组织开展公开教学活动。

(二)教师应承担学校新任教师或青年教师指导工作1年以上。

(三)教师应积极开展课程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符合条件的教师应在下一年度申报校级以上课程、教改项目、教学评优等1 项以上。

(四)教师符合上海高校各类教师教学竞赛参赛条件的,经学校推荐应参加相关竞赛或评奖。

第九条 单项教学竞赛奖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教学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