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发布者:张芳发布时间:2023-06-21浏览次数: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采购监督机制,保证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使用财政资金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采购项目。基建工程和大修工程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使用非财政资金的项目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集中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第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关于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审定重大项目及特殊采购的采购与招标工作方案;讨论和决定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中的其他或疑难事项。

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资产处、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教师代表。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对采购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章 采购项目确立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先立项、后实施的原则。采购立项与每年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各部门结合预算申报进行采购项目的立项申报,采购立项应明确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类别、拟启动时间、计划完成时间、申请进口设备采购、提前启动、一招三年等信息,并提供采购需求和论证材料。资产处对各部门上报的采购立项汇总审核后制定采购计划,提请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执行。

未经立项的一般不予实施采购。无法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增项目提交的采购立项材料经审核后视情况纳入当月或下月采购计划实施。

第八条  各部门采购项目立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目标,结合预算申报准确安排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和科学合理的实施要求。预算金额100万以上的项目,部门须提供校外专家参加的论证报告。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限额标准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各种情形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限额标准和相应采购方式

(一)根据当年《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以下简称为《目录和限额标准》),凡应该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方式的严格依照规定进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未达到《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可委托入围的具有采购招标资质的机构代理组织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代理采购)。必要时也可委托市政采中心招标采购。

(三)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不含零星维修项目),学校组成采购评审小组,进行校内评审采购(以下简称:校内采购)。

(四)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不含零星维修项目),由用户部门进行自行采购(以下简称:部门采购)。用户部门须在合同审批时提供采购情况说明和部门审核意见。采购比价材料留存备查。

(五)上述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年度调整的,可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 特殊采购方式

(一)校内采购中专业性强、难以校内评审的项目(包括需采取综合评审,预算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单一来源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采购。

(二)对于校内采购、部门采购项目,如已完成入围供应商招标的,应当从入围供应商中选取中标单位。

(三)校内采购中的货物采购项目,各方投标价如明显高于大型电商平台上的厂方供应商在满足或高于用户采购需求前提下的公开报价时,转为从电商平台上的供应商直接采购。

(四)零星维修项目(20万元以下(含))实施入围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选取入围单位,按序轮选实施采购项目,审计结算。

(五)零星耗材采购项目(年度总预算10万元以下)应直接从大型电商平台以公开信息价分批采购,并留存网上比价截图备查。

(六)学校学术著作、教材出版因其特殊性,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变更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包括采取一招三年方式)的,须提交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因实际情况无法招标而直接签订采购合同的,须提交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属于三重一大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

(三)对采购需求相近的同类项目,应根据采购计划合并后选择相应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 采购招标工作通过学校采购招标系统进行。项目有关部门、相关人员按系统流程上传招标所需材料,系统内进行相关审核审批。有关原件材料交资产处归档。

第十四条  采购招标项目由用户部门确定项目实施人(下称:项目实施人)后,通过采购招标系统申请启动。项目启动时用户部门需提交如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立项文件和相关论证材料。

(二)项目批准启动文件,包括有关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纪要或部门党政联席会纪要。

(三)资金到位证明文件(由资金拨付部门盖章确认)。

(四)采购需求文件。须明确采购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包括预算金额、技术指标、采购数量,验收标准等内容。

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集市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用户部门须提交相应的政府集市采购需求表,明确采购货物的性能、参数指标、服务内容、数量等内容。

上述材料的纸质原件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送至资产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内容。

采购需求应当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予以量化。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采取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相关论证。

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部门、采购实施部门与使用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由项目采购实施部门提交涉及部门共同确认的项目需求文件。

第十六条 资产处对启动材料初审,通过后指定该项目资产处采购执行人(下称:采购员),并按本细则第十条确定项目招标方式,系统轮选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由校外公开招标入围产生。

第十七条 资产处会同项目用户部门完善招标需求后进行招标文件制作,负责其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部分内容。对于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委托采购(以下合称:校外采购)项目,资产处委托市政采中心或代理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属于学校三重一大的重点项目或技术性强、需求复杂的项目,资产处可以聘请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招标文件论证修订。

第十八条 对于校外采购项目(包含集中采购、代理采购),由市政采中心或代理招标机构,按规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对于校内采购项目,由资产处在学校招标网站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有需求变更进行信息更正后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于校内采购项目,投标单位按规向资产处递交投标文件。投标单位未满三家的,再发招标公告,顺延一个周期。顺延后仍不满三家的,重新修改招标需求后重启或按本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部门采购项目,由部门组成采购小组,制定预算合理、需求明确、指标合理的招标文件,可以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网页代为发布招标公告,遵循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自行采购。评审结果须经部门审核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校外采购项目委托校外招标机构开始正式招标程序后,资产处代表学校与委托招标机构联络,协商安排相关事宜。资产处须及时记录、处理、报告有关情况,并按规通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于校外采购的招标项目,原则委托招标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不参与评审。

用户部门确需代表学校参与评审投票的,由用户部门提供参加评审理由、评审意见和代表人选,提交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参加的,形成学校评审意见和代表人选。

学校代表参加评审时,须按照学校评审意见进行独立评审投票。代表对违背学校意见的言行负责。

用户部门要对招标评审进行书面情况说明的,须向资产处提交说明材料,资产处审核后将说明材料转交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前宣读,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第二十三条 校内采购由资产处组织实施。

(一)评审小组由资产处、计财处、用户部门代表、相关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参加。

(二)校内评审对象为三家以上(含)合格投标单位,在满足招标需求的前提下采用价低优先比价方式评审,评审小组不同意最低价者中标时须阐明理由。评审小组依照少数服从多数产生评审结果。评审小组无法产生评审结果应提请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评审结果形成评审纪要,各方在纪要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校外采购评标结果经采购实施部门中标确认后,由资产处代表学校向委托招标机构确认《中标通知》,并按相关法规由委托招标机构公示。学校采购评标结果在评审确认后2日内学校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中标公示过程中发生质疑和投诉的,由资产处代表学校进行业务规范方面调查,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涉及违纪违法举报的交学校纪委监察室进行调查处理,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  中标公示通过后,资产处3个工作日内组织中标单位和用户部门进行项目交接,明确项目合同、实施、竣工验收等事项和相关要求,三方签署《项目交接书》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用户部门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负责合同的履行和项目实施。必要时成立项目管理小组,确保项目按合同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后,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进行项目履约验收。验收报告提交审计处、计财处,资产处存档。

第二十九条  采购招标活动过程形成的所有文档资料、合同扫描件须按流程上传学校采购招标系统,材料原件须递交资产处存档。资产处负责采购招标活动的档案整理工作。

 第五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相关部门必须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要求。

(一)严格按规确定招标方式,不拆分项目,不化整为零,不降低招标方式或规避招标。

(二)招标文件不能以不合理的资格、商务、技术、条件以及特定地区、行业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需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项目评审前,须对投标商进行投标资格、关联性审查,审查结果记录在评审资料中。

(四)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使用、管理,具体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采购招标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一)采购人员不得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开标前泄露投标信息、标底、评审成员或评标前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

(二)评审人员应客严格执行评审规范,严守保密规则,认真审核投标资料,排除围标串标,杜绝虚假评标,公平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非评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审现场发表影响专家独立评审的言论。

(三)参与采购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宴请、赠品、回扣以及其他商品、服务,不接受利益输送。

(四)上述人员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情况。

(五)采购人员实行轮岗机制,实现不相容岗位互相制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干预、插手、影响采购招标工作情况记录机制。

(一)对于干预、插手、影响采购招标活动的短信、微信、电话、语音及明示或暗示等情况,采购人员必须留取证据、记录备案,立即报告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报送监察室。

(三)学校监察室依规依纪调查处理。未及时记录、报告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认定串围标的有关供应商取消投标资格,纳入供应商黑名单,其两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项目采购;对发生串围标负有责任的招标代理公司终止项目委托协议,取消入围资格;对于违规操作、围标串标产生的中标结果学校不予承认;对于违规操作的学校部门和人员,学校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对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干预、插手、影响采购招标活动的,学校纪检监察室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作为学校的招标监督部门,拥有对评审过程的监督权。

学校资产处负责采购招标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依法依规、按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23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