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张芳发布时间:2023-06-21浏览次数:5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证项目质量,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惩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供应商是指具备向我校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供应商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或学校的管理规定,在采购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或不遵守合同约定,违法违规、失信或评价较差的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黑名单确认原则,应遵循客观公正、慎重评判和分级管理、动态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库。供应商黑名单库收录经审核确认纳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法人单位记录的集合。

第五条 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供应商黑名单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落实。

(二)负责供应商黑名单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建库、禁入、解禁、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后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1、提供虚假资料获取合格供应商资格的;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投标中标的;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故拒签合同的;

5、中标后转包(如合同允许的除外)或违法分包的;

6、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

7、未按合同规定履行或擅自解除合同的;

8、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

9、拒绝学校监督检查或所提供的材料不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10、有其他违法违纪、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定期发布学校供应商动态考核评价并进行风险提示,经认定对违法违规、失信或评价较差的供应商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第八条 供应商黑名单库管理

1、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学校的采购项目,参加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时,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将向招标代理机构通报黑名单情况,供评标委员会参考。

2、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发布供应商黑名单时,该供应商在学校内尚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履行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需重新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如该供应商已经违反合同约定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应解除合同;如该供应商能购正常履行合同的,应加强合同管理与监督。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重新风险评估形成结论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学校领导小组集体决策。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按照学校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的相关意见予以执行。如供应商黑名单发生争议时,报请学校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按集体决策的相关意见予以执行。

3、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供应商黑名单实施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对已在供应商黑名单中的供应商仍使用的,应严肃处理,追究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的责任。

4、供应商黑名单禁入期为2年,期满后解禁,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的,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进行风险评估后报学校领导小组集体决策,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领导小组的相关意见予以解禁或延长。

第九条 本办法自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3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