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图书馆内部采购工作(以下简称:部门采购),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采购监督机制,为图书馆采购工作提供部门规则依据,保证部门采购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政法学院图书馆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等各类采购工作。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三条图书馆建设是学校办学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图书馆部门采购要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工作规律,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组织
第四条 图书馆部门采购实行先立项、后实施的原则。图书馆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年下达的预算,申请当年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应根据项目特征,明确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类别、是否政府采购、拟启动时间、计划完成时间、提前启动、“一招三年”等信息。
第五条采购项目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正式立项:
(一)上海政法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通过;
(二)校领导批复;
(三)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含)经图书馆馆长同意;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经图书馆 “三重一大”会议通过。
未经立项的采购项目不予实施。
第六条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图书馆部门采购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之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条图书馆各科室应根据项目的具体归口,组织图书馆馆内业务人员三人或以上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成员人数须保证奇数,并从中指定项目负责人。
采购小组负责采购工作,具体负责:
(一)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方式的确定;
(二)组织公开招标、询价等采购方式;
(三)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
(四)组织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五)负责采购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一)根据当年《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凡应该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方式的,应委托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照规定进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采购,根据《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调整)》中的规定,应委托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
(三)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的采购,采购小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含)的采购,采购小组以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小组项目负责人须留存相关采购材料等备查。
第九条 特殊采购方式
(一)采购专业性强的单一来源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采购小组应根据《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调整)》中的规定,委托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招标公司组织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采购小组应委托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
(二)零星文献资料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它零星采购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和相应采购方式见第八条。若从大型电商平台以公开信息价采购,应留存网上价格截图备查。
第四章 公开招标采购流程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公开招标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采购小组根据项目特点和业务需要,以招标文件的形式向投标人提出任务和采购需求,并作为评标的依据和订立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述、供应商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和报价方式等。招标文件应明确采购需求内容、指标设置合理,便于投标方应标(报价)。招标文件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第十二条招标:招标公告通过图书馆主页公告栏进行公示,告知投标要求、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采购需求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十三条投标资格审查:按照招标相关规定和本次招标的要求,由采购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合格者方具有正式投标人资格。
第十四条投标
(一)投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投标文件;
(二)招标人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签收时间;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视为无效;
(三)开标前,任何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再发招标公告,顺延一个周期。顺延后仍不满三家的,重新修改招标需求后重启或按《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调整)》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开标
(一)开标应有下列人员参加:项目负责人、采购小组成员、或与业务相关的校内校外评审专家。
(二)开标前,采购小组应确定开标、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并向投标人公布。
第十六条 评标
(一)评标可采用计分评标和议标两种方式。
计分评标由采购小组按评标标准单独打分,经汇总计算总分后按得分由高到低直接产生中标供应商;议标指采购小组充分评议,达成基本一致后,采取投票方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然后根据排序结果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评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采购小组应认真听取图书馆专业人员对该采购事项业务需求的说明;必要时,还应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二)中选的投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考虑各种优惠及税收等因素,在合理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最低;
最大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
(三)完成评标后,采购小组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属于“三重一大”采购招标项目的,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图书馆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中标公示及签订合同
采购小组应在评标结束后一周内,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并通过图书馆主页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项目负责人应在评标结束后一周内,向图书馆馆长或图书馆馆务会议汇报本次中标结果。
图书馆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书的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书、招投标谈判结果、服务要求、结算方式以及构成合同的其他要件由图书馆代表学校与中标方签订书面合同。为保证合同履行,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证书的,中标人应当提交。采购项目结束后,采购小组须进行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图书馆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规定执行,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采购工作,如发生违法违纪情形,依照学校相关制度处理,本次采购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图书采购细则》、《中外文期刊采购细则》、《图书馆电子资源采购流程与规范》等采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图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