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图书馆读者违章处理办法

发布者:柳迪发布时间:2023-06-26浏览次数:20


为了加强图书馆的管理,维护读者权益,结合我校图书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读者以及临时校园一卡通持有者

第二条 读者在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携带图书馆书刊资料离开图书馆,视为严重违章,图书馆有权对其批评教育。如查实属于偷窃行为的,通报其所在学院或部门,并移交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三条 本馆借阅图书有超期未还者,不能继续借阅图书,需将所有超期图书归还后方可重新获得借阅权限。

第四条 本馆书刊是国家财产,读者必须爱护,不得遗失、撕毁或在书上批注、圈点、涂改,违者负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办法如下:

1、读者遗失所借阅图书,或污损严重无法正常使用,原则上应以原图书相同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抵赔(收取图书加工费8元)。如果无法以同版本或新版本图书抵赔,中、外文单行本图书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原价×2 +(当前年-出版年)× 1.00

2、多卷图书的单卷有标价的,则按单卷计算,单卷无标价的,以整套定价,遗失或损毁其中一册或数册者,书价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并参照单行本倍率赔偿。

3、对于无法确定出版年(或印刷年)的图书,均按入藏年计算。

4、遗失或损坏当年度单本中外文期刊,按该期刊全年订价赔偿;遗失或损坏往年中外文期刊合订本,按该期刊合订本价格的3倍赔偿。

5、遗失本馆受赠的书刊,仍照上述办法赔偿。如原价不清或显示价格为0元的图书按照总价为40元计算原价。

第五条 办理完赔书手续后,如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且无缺损,可凭原收据退回赔款。

第六条 读者离校(包括毕业离校、休学、退学、教职工工作调动、离职等)须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手续,未还清图书不得办理离校手续,图书馆应据实通报其所在学院或部门。

第七条 损坏图书馆设备设施者,须赔偿维修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严重者报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八条 违反规定滞留图书馆的个人物品,遗失责任自负。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清理,限5天内领取(超过5天未认领的物品按照无主物处理),且记违规1次,30天内连续违规 2 次及以上者(从第一次违规行为发生当天起算30天),停止座位预约权限一周。

第九条 辱骂、殴打其它读者或图书馆管理员,停止入馆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视其认识态度予以审定入馆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借用他人校园卡进入图书馆或借阅文献者,图书馆将予以暂扣校园卡,并责成双方当事人作书面检查,并据实通报其所在学院或部门。借用他人校园卡借阅文献,对出借及借用校园卡的双方均暂停借阅权限30天。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报学校保卫处处理。

盗用他人校园卡进入图书馆或借阅文献者,图书馆将予以没收被盗用的校园卡,并责令盗用者作书面检查。对于盗用他人校园卡借阅文献者,交由学校保卫处处理,并据实通报其所在学院或部门。

第十一条 其他违章行为处理:

对于以下一般违章行为,责令违章者作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停止座位预约权限与借阅资格一周、一个月、三个月,将违规行为通报其所在学院或部门,并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1、在馆内乱画、乱丢等影响环境整洁,经劝导不及时改正;

2、在馆内大声喧哗,且不听劝阻;

3、使用个人物品及馆藏书刊占用阅览座位,经劝导不及时改正;

4、在图书馆随意搬动桌椅、沙发及其它设施,经劝导不及时改正;

5、在图书馆计算机上私自安装程序、更改系统设置及玩游戏,不听劝导。

对于以下严重违章行为,责令违章者作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停止入馆资格一周、一个月、三个月,将违规行为通报其所在学院或部门,并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1、不服从管理员管理、劝导,不配合管理员检查,态度恶劣、无理取闹;

2、破坏图书馆消防、安防、网络、电梯及其它涉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3、其他违反图书馆管理制度,严重扰乱图书馆秩序或威胁图书馆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