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组织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版)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2-22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组织员的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组织员的工作状态和日常表现,激励组织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高校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沪教卫党【20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年度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考核对象,主要是指各二级党组织配备的专职组织员。兼职组织员参与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工作补贴的依据。兼职组织员的年度考核以其主要岗位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条 组织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根据《上海政法学院组织员队伍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版)有关规定,围绕组织员政治、职业素养基本情况,工作纪律落实情况,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党建研究等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特色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条 组织员年度考核由校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各二级党组织共同参与。

第六条 组织员的年度考核按上下结合、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总分110分,其中二级党组织评议60分,组织员同行互评10分,综合评议30分,以及附加分10分。同行互评、综合评议和附加分计分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实施。

第七条 组织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自我评议:组织员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自评,提交年度总结(一式两份)。

(二)二级党组织考核:各二级党组织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制订考核方案,开展量化考核。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提交校党委组织部汇总。

(三)党委组织部考核:党委组织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考核要点开展量化考核。

(四)党委组织部审核汇总:党委组织部审核二级党组织考核情况,汇总考核成绩,评议确定考核等第,并进行公示。

(五)学校审定:学校综合改革人事工作小组审定组织员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条 对违反《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师德行为规范》的专兼职组织员,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组织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其中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量化指标如下:

合格:同时满足无“一票否决”事项,考核总分大于等于85分;

基本合格:同时满足无“一票否决”事项,考核总分大于等于60分;

不合格:有“一票否决”事项或考核总分低于60分。

考核结果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报送人事处备案、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组织员年度考核按自然年进行,与学校其他岗位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经学校同意的派出挂职锻炼、借调等组织员的年度考核,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挂职、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累积超过半年的组织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按病、事假相关规定办理。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组织员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特殊情形,参照学校教师、行政人员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自考核年度的1月起100%预发工作量津贴,根据考核结果于次年进行核算。

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兼职组织员工作补贴)发放10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兼职组织员工作补贴)发放7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量津贴(兼职组织员工作补贴)发放50%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优秀组织员”荣誉称号,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15%的比例授予,其中专职组织员按年度考核结果前10%的比例获得学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按专业技术岗聘用的专职组织员,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级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年度考核仍然不合格的,直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学校解除与其聘用关系。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且无接收部门或已是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的,按原岗位聘用,年度考核仍然不合格的,直接解聘。

按管理岗聘用的专职组织员,参照学校行政岗位人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确认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