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2-27浏览次数:10

为了扩大成人教育辐射范围,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为学生提供便利的学习场所,上海政法学院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在校外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上海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开展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要求,为了规范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管理,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一)设置标准

1.资质合法

以合作办学方式设置的校外教学点。拟设点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含: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院校”);且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校舍场所安全达标,教育教学设施条件较好、办学诚信规范,社会声誉较好。

2.条件合格

1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2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3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4具备学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置程序

1.拟设点单位向学校提出设置教学点申请;

2.拟设点单位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办学承诺书

2)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3)安全检查材料文件(安全检查监管办法)

4)学生管理办法

5)教学管理办法

6)相关重要教学设备清单

7)教室清单

8)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9)安全消防许可证明

10)教学负责人学历证明扫描件

11)管理人员、师资队伍等其他支撑材料。

3.继续教育学院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4.继续教育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审核通过,报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

5.经学校审批,与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学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6.对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一)学校的管理职能和责任

学校是校外教学点办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指导校外教学点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应履行和承担校外教学点办学管理的主要职能和责任。

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1.根据相关法规和《合作办学协议》的规定内容,制订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并及时监督和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校外教学点依法办学和各项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2.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的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模。认真履行学校招生工作职能和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法进行招生宣传,履行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备案手续,规范招生行为。

3.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学校保存。严格审查新生入学资格,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4.严格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的组织管理。负责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学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确定教材,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5.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费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

6.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办学状况的专项检查。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及时整顿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得不到保证,管理混乱的校外教学点。及时撤销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存在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校外教学点,并妥善处理好在籍学生遗留问题。

(二)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职能和责任

校外教学点在学校引导下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按《合作办学协议》履行相关的办学管理职能和责任。

1.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提供校外教学点所需的办学场所、教学用房、学生活动场地和软硬件条件,并保障校园安全和办学场所的稳定;负责提供与办学规模和专业教学需要相适应的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应配合学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规章制度建设和运行管理,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应认真执行学校交办的教学和教务管理与服务、班级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3.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做好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学生管理工作老师的推荐与遴选工作,以及授课教师的管理服务,保障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各项工作良好运行。

4.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在学校的指导下,定期进行课堂教学质量检查和办学状况自查,及时主动地向学校汇报校外教学点的教育教学和办学管理、学生工作和学籍管理等方面工作状况,配合学校及时妥善解决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校外教学点的具体工作要求

1.招生工作配合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

1)在校外教学点周边地区开展成人高校招生宣传。

2)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宣传、咨询、报名等工作必须严格遵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我校的各项规定,遵守《合作办学协议》的相关条款。任何招生宣传都要以《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和上海政法学院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3校外教学点未经学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4)校外教学点要本着对考生、学校、社会负责的精神,协助我院做好招生各环节的各项工作。由校外教学点协助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的予以清退。

2.收费管理配合学校完成有关学生学费收缴与结算工作。

1)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注册,不得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2)我校负责收取学费,并开具上海市财政局监制的“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电子票据”。对不按时缴费的学生,由校外教学点查明原因,负责催缴。

3)校外教学点在办学过程中,不得以上海政法学院的名义,另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教学管理配合学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改动。

2)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3)做好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学生管理工作老师的推荐与遴选工作。

4配合学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教学管理。

5)教学质量保障。建立教学质量保障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听课、教学检查、学生评教活动,并做好记录。

6)考试管理。做好学期考试安排,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场规则》组织考试,做好试场记录,做好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的登录工作。

4.学生管理配合学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学生管理工作。

1)协助我校做好教育部要求的新生电子注册及学历资格复查工作。

2)根据要求及时上报学籍变动申请。

3)配备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班主任队伍,负责班级管理。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班委会工作条例》;选举班委会,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4)定期召开班主任例会、学生座谈会,关心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加强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好学生所反映的问题。

5)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勤和课堂纪律管理办法》,做好考勤工作,保存考勤记录和请假原始材料。

6)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上海政法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等要求,做好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等的评选工作。

7)协助我校做好新生及毕业生信息校对工作。

8)协助我校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及时上交毕业所需的所有材料。

5.档案管理

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对规定范围内的材料进行归档管理,按时上交应由我校归档的各类材料。

三、校外教学点的检查评估

学校通过不定期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考察办学条件和教学情况等方式对校外教学点开展实地检查并进行评估认定。校外教学点应根据要求准备相关检查台账并予以配合。

根据检查情况,学校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1.对教学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的校外教学点,评定为“合格”,可继续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外教学点,评定为“予以关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新专业的招生与教学工作,原有专业可继续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1)校外教学点的辅助教学师资队伍、管理人员和教学设施等办学资源相对不足,与现有的办学规模不相适应。

(2)校外教学点的招生管理、教学支持与服务、考试与学籍管理服务等工作存在明显缺陷,教学点管理与教学秩序混乱。

(3)校外教学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和责任事故,社会和学生有较多不良反映。

(4)校外教学点基本信息存在一定程度的失实。

3.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外教学点,评定为“不合格”,将根据存在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予以撤销”的决定:

(1)校外教学点由于自身原因无法保证办学条件,无法继续提供相对独立集中的办学场所,学习环境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要求。

(2)校外教学点存在基本信息严重失实、违规办学、点外设点、恶性抢夺生源、搭车收费牟利、教育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无序、变相买卖文凭、履行职责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

(3)校外教学点存在其它严重违规办学行为和责任事故,造成社会和学生不良反映强烈。

(4)校外教学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检查材料或拒绝参加检查工作。

四、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学习站点设立和管理办法》(沪政院继〔201895 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