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长周期科研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2-28浏览次数:10

为完善科研创新体制机制,激励科研人员秉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增强创新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多出高层次、高水平、具有重大社会贡献和社会影响力的标志性学术成果,探索符合科研发展规律的长周期评价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战略,构建有利于高水平科研和自立自强的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原创成果不断涌现的创新生态,激励广大科研人员勇担使命、潜心研究、创造价值,为实现科技强国汇聚蓬勃动能。

二、具体方案

(一)长周期科研考核申请和退出程序

长周期科研考核是常规科研考核的有效补充,采取申请审核制。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以根据科研规划进行申请,经申请审批通过的教师实行三年综合考核,前两年年度科研考核暂定为合格。

三年综合科研考核须完成的工作量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与分年度科研考核总体工作量和要求相同。

长周期科研考核期间,教师岗位类别或者职称发生变动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科研工作量要求相应调整。

长周期科研考核期间,经申请审批可以退出长周期科研考核,转为年度科研考核。

(二)长周期科研考核申请条件

作为第一作者或者第一责任人,近三年学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两项:

1.发表C2级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决策咨询成果被中办录用2篇或中央领导同志批示1篇及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三等奖1项及以上;

4.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三)长周期科研考核的过程监督和终止程序

长周期科研考核实行监督和预警机制。年度考核时仍需在科研系统中提交相应科研成果,第二个年度考核时未完成综合工作量三分之一的实行告警,需要提供书面说明并列出科研规划。科研规划经审核未能通过的,终止长周期科研考核,前两个年度转为年度考核。

(四)长周期科研考核合格认定

长周期科研考核所获科研奖励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长周期科研考核实行三年综合考核,在第三年根据已完成科研工作量认定科研得分。

教师岗位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学校相关考核文件和制度执行,在第三年扣除相应未完成年度岗位津贴待遇。

长周期科研考核不合格或中途被终止长周期科研考核的,计入科研诚信档案,不得申请下一周期的长周期考核。

三、组织实施

长周期科研考核由科研处组织实施。

其他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