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2-28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学工部(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协调考试工作、招生考试政策的制定、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的发布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考试的命题、监考、阅卷等环节的组织工作。相关二级学院成立考试专项工作小组,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负责选拔命题教师、组织开展评卷、成绩统计、成绩复核等工作。

第三条命题工作要求

(一)每门考试课程一般应由2名教师进行命题。考试科目所属二级学院原则上应按每门课程推荐6名候选命题教师。相关二级学院候可在全校范围内遴选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招生考试命题经验的校内在编在岗人员,作为候选命题教师。

(二)命题开始前,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下,分管校领导从候选命题教师中随机确定2名命题人员。教务处通知命题人员做好命题工作准备。

(三)命题要反映考试课程《考试大纲》的基本内容,依据学校选拔人才要求,注重对考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试题难度适中,要易于鉴别考生的实际水平。

第四条 监考人员工作要求

(一)监考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我校在岗教职工,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监考工作人员要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监考人员组织考场的考试,应严格按照《招生考试监考人员职责》(附件1)进行工作,维护考场秩序,规范执行《招生考试考场规则》(附件2),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五条 评卷工作要求

(一)学校成立考试评卷小组,组长由考试课程承担单位选派师德师风良好、组织能力强、相应课程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

评卷小组组长的具体职责:负责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和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负责检查执行答案及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的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负责裁决有关执行答案,及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

(二)评卷人员由考试课程承担单位选派师德师风良好、责任心强、有相应课程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评卷人员必须遵守《招生考试评卷工作要求》(附件3)。

(三)评卷完成后,评卷小组应组织力量对评卷质量合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准确公正。

第六条成绩复核工作

考试成绩发布后,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考生不能查看答卷,可以申请成绩复核。成绩复核由相关工作人员核查试卷有无漏评,登分、成绩合成有无差错等情况不重新评卷,且只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总分。复核结果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通知考生。

第七条 考试保密工作

(一) 命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命题人员身份对外保密,不得以命题专家身份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其相关的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或助学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避免由于疏忽而泄露试卷信息。

(二)命题人员、评卷人员、监考人员要严格遵照回避制度,凡有利害关系者参加考试,但应该主动申请回避,违反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考试开始前,接触考试相关保密信息(命题人员名单、招生考试试题、答案等)的人员须签署保密协议。

(四)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备用试卷)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考试试题启用后的评分标准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招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招生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附件2:招生考试考场规则

附件3:招生考试评卷工作要求


附件1

招生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一、在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在黑板上书写当场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并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

三、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考生的证件(身份证和准考证),发现未带证件者或身份不符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

四、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不准带书籍、笔记本、练习本,以及各种通信工具等,若已带入考场,由监考人员督促考生在考前统一放在指定的位置。

五、监考人员面向考生,当场拆封试卷袋,并清点试卷数量。监考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不做与监考无关(如看手机、聊天、接听电话等)的事情,不得擅离职守。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题意作任何解释和提示。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六、考生未交卷前,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监考人员陪同。

七、监考人员要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八、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考生离场时须将试卷纸、草稿纸、答题纸(答题卡)一并交出,不得将试卷带走。监考人员应收齐试卷并按座位号排序后送至考务办公室,交考务人员清点无误后装订。


附件2

招生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纸质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开考后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禁止入场考试。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必需用品,严禁以任何形式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任何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生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吸烟,保持考场安静。

四、试卷分发后,考生须将本人的准考证号和姓名,正确、清楚地填写在试卷纸或答题纸的规定位置上,切勿遗漏。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试卷的其他地方不得书写座位号、姓名及准考证号,不准作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答题必须用蓝色或黑色的笔(水笔、圆珠笔等),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规定进行处理。

七、考生在答题时间内不得离开自己的座位。若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八、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九、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考生须将试卷纸、草稿纸、答题纸(答题卡)一并交出方可离场,不得将其带出考场。


附件3

招生考试评卷工作要求

 

一、评卷人员要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评分标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完成任务。

二、评卷人员不得将答卷、评卷及统分的文件、资料等带出工作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评卷场所。

三、评卷人员在评卷过程中应按规定签署姓名。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其他笔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记分要清楚,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如需更改,必须有评卷人签名。

四、不得私自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五、积分复核人员负责对各题分数、全卷分数全面复核。对于试卷批改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复核人员需在改动处下方签名。

六、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七、评卷完成后,评卷小组应组织力量对评卷质量和合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准确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