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学校教材管理机制,提升教材建设水平,促进教材工作全面、规范、稳健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学校建设或使用的教学用书、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建设与选用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实现统分结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成立学校、院(部)教材工作委员会,教材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宣传、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主任、各院(部)党总支书记及院长组成。院(部)教材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部)党总支书记、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副院长担任,委员一般应由专业负责人、教材建设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
第六条 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材工作领导机构,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教材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教材的工作部署;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开展教材规划建设并健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院(部)教材工作;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进行专项审查;组织开展教材建设研究、经验交流等。
第七条 院(部)教材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本单位教材的编写、选用工作,把好政治关与学术关;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进一步推进规划教材建设。依托优势学科,重点组织编写和遴选相关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以及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需求的相关学科紧缺教材。大力支持优势特色学科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一流课程教材、教学改革创新课程教材、经典教材和权威教材的换代升级、新形态教材等。
第九条 各院(部)以培养方案为依据,综合分析各学科专业基础、优势及发展需求,制定本院(部)教材建设规划。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条 教材编写依据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部门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部门公示。
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应为我校教师,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除符合本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三条 教材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四条 各院(部)应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优秀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各院(部)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我校教材的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我校学术影响力。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教材坚持“凡编必审”“凡审必严”的原则,教材审核工作由各院(部)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我校教师担任主要编写人的教材,需在正式出版前,向本院(部)教材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出版。
(二)院(部)教材工作委员会组织校内外专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全面审核教材,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三)每本教材审核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一线教师、校外专家等。各院(部)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中“教材编写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专家审核实行盲审制度,遵循“编审分离”原则,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该教材的审核专家。
(四)教材审核工作组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得出最终书面审核意见和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五)各院(部)需做好教材审核材料的存档工作,包括编写教师资格审查、专家审核意见、教材审核工作组审核意见、教材文稿等。
(六)各院(部)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本部门教师编写教材情况报送教务处(本科教材)或研究生处(研究生教材)备案。
第六章 教材立项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通过教材立项方式鼓励教师编写或修订高水平教材、特色教材。学校设立教材专项建设经费,支持教材出版。
第十七条 校级教材立项申报及管理:
(一)教材立项实行主编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并满足以下要求:
1.一般须拥有3年及以上相应课程一线教学经验;
2.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确保教材编写质量。
(二)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截止日期以定稿提交出版社为准。
(三)项目以教材公开出版为结项必要条件,对未按期结项的取消立项资格,且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不得再以负责人身份申报教材立项。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项目经费将被追回:
1.未按照立项申请书约定完成定稿并提交出版社的;
2.已获得其他经费资助的;
3.教材正式出版前,项目负责人调离本校或改变本人作为教材编写者的署名单位;
4.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5.被取消立项资格的;
6.其他应予以追回的情况。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优先支持立项:
(一)省部级以上一流课程负责人担任主编编写或修订的教材。
(二)优势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基础学科、四新专业相关学科等领域,具有较大受益面或推广度的教材。
(三)国家高等教育或我校教学急需的教材。
(四)服务学校教育教学和政法特色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具有学校特色的教材。
(五)系列教材、立体化教材等符合人才培养发展趋势的新形态课程教材。
第七章 教材选用
第十九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对应的课程统一选用相应教材。其他课程优先选用国家级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优先选用近四年出版新编(修订)的高水平教材。鼓励选用高质量的外文原版教材和新形态教材。所有开设课程原则上必须选定教材,选用讲义、教案替代教材,须以公开出版教材中无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教材为前提。
(三)适宜教学。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同一门或采用同一教学质量标准的课程,原则上选用同一种教材。确因开展教学改革需要,须由主讲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课程组)集体讨论,院(部)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方可选用。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实行学校和院(部)分级管理。选用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组织教研室(课程组)对课程教材进行集体决策,确定备选教材。
(二)各院(部)教材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决定选用教材,形成院(部)教材选用目录,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备案。
(三)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各院(部)审核通过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教材严把政治关。学校建立教材选用目录,经选用程序审定,同意使用的教材纳入学校教材选用目录,作为教师选用教材的依据。
第八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
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首席专家视同承担国家级教学科研课题,主要成员视同承担省部级教学科研课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入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并已出版的优秀教材,获国家级、省级优秀教材建设奖的项目按照学校相关办法予以奖励。
第九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院(部)教材工作纳入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就职责范围内的教材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教材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教学单位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 教材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境外教材的选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作为教材使用配套教辅资料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