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加强听课评课和教学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4-13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学校各级领导及时了解教学一线信息,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以学生学习成果为导向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机制,加强同行教师之间教学交流研讨,扎实推进教学改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均应当参加听课评课和教学检查工作;教研室主任、课堂教学示范岗教师和所有任课教师均应积极开展同行听课评课。学校教学督导员听课评课和教学检查的要求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各级领导和同行教师听课评课的范围包括全校各本科专业的理论教学课程、实验实训课和体育课。听课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听课课程、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或按照指定要求开展听课评课。

第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评课任务。

(一)学校党政领导听课评课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以下简称“质评办”)协调联系。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每年度听课3次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思政课);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每年度听课4次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思政课)。

(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评课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其中,教务处和质评办负责人每年度听课4次以上;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每年度听课3次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思政课)。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和同行教师听课评课任务。

(一)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听课评课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其中,二级学院(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每年度听课2次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思政课或以课程思政为听课重点);二级学院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每年度听课3次以上;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每年度听课4次以上。

(二)二级学院(部)同行教师听课评课由所属部门组织安排。其中,教研室主任每年度听课3次以上;学校当年度课堂教学示范岗教师每年度听课4次以上;任课教师在开课的学期听课1次以上。

第六条  听课评课的相关要求。

(一)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听课评课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教师课堂教学中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课程思政教育等情况,发现教学过程、教学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利用课间休息或课后时间与学生、教师进行交流,听取学生、教师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二级学院(部)同行教师听课评课的主要目的是加强教学交流研讨,相互学习、互相促进、取长补短,发现典型性的教学改革模式,共同提高教学水平,推进教学改革。

(三)听课人员应遵守课堂纪律和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制度,不得影响教学活动。每次听课时间为1课时以上,并应做好评课记录(填写《听课记录表》或在评教系统完成听课评价),对教师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课程思政教育情况予以客观评价。

(四)学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评课记录由质评办存档;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和同行教师听课评课记录由各部门存档。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教学检查。

二级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包括教学安排及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的准备工作。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校领导与教务处、质评办负责人、教学督导组成检查组,对教师到岗、学生到课、教材到位,以及教学设施设备、教学秩序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

每学期期中,各二级学院(部)自行组织教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学习纪律、教学改革和学生工作情况等。各二级学院应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组织学生座谈会、学生问卷调查,及时向管理部门和教师反馈学生意见,改进教学工作。

质评办和教务处不定期组织期中教学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学校领导汇报,与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每学期期末教学检查和考试巡查。

(一)每学期期末,各二级学院(部)自行组织期末教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课程考试命题、考试秩序、阅卷和试卷分析等工作。

(二)每学期期末考试期间,学校组织期末考试巡查,具体由质评办安排。学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教学督导参加考试巡查,对考试管理、考试秩序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情况汇总至质评办、教务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质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