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协同办公系统(OA)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4-1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公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管理使用,保障OA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升学校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OA系统是覆盖学校各学院和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综合性办公业务管理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主要包括收文发文、内部请示、合同审批、印章申请、干部请假、会议室申请、通知公告等功能模块。除涉密公文等特殊事项外,学校党政综合办公业务原则上通过OA系统操作。

第三条  OA系统运行应坚持规范安全、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OA系统处理办公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OA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OA系统业务流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规范使用OA系统。

第五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OA系统的技术保障部门,负责OA系统的基础平台维护、权限分级设定、数据备份保存、网络接入、应急保障及各项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组织协调技术开发公司进行OA系统开发、升级、解决日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OA系统中机构设置和教职工信息的提供与确认。

第七条  档案馆按照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实现综合档案管理系统与OA系统相衔接,将OA系统中的应归档电子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OA系统人员信息管理、业务办理和材料归档。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九条  OA系统实行实名制账户管理,根据管理权限分为普通用户和管理用户。

第十条  普通用户(全职在岗教职工)由人事处在教职工入职后开通其OA系统初始账号(工号)。普通用户具有查看OA系统中公开发布的通知、公告、文件等信息的权限。其他有必要开通OA账号的情况,各单位应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学校办公室通知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通相应权限。

第十一条  管理用户为校领导、中层干部和OA管理员。校领导具有处理学校各类办公业务的权限;中层干部具有处理涉及本单位业务的权限。各单位指定专人担任OA管理员(一般为行政秘书或内勤),负责本单位日常办公业务流转、指导本单位教职工使用OA系统。各单位调整或增加OA管理员,应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学校办公室通知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通相应权限。

第十二条  OA管理员应积极参加学校办公室或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努力提高OA系统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OA系统用户应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等,不得提供、借用给他人使用。用户遗忘密码应及时告知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进行密码重置。

第十四条  教职工所在部门变动时,由人事处知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调整其账号所属部门。教职工党政职务变动时,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根据其职务任免发文调整其账号所属部门及相应权限。教职工离职、退休当月,由人事处知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将其账号予以封存或注销。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OA系统信息发布实行“发布单位负责制”,发布单位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OA系统中发布信息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不得在系统中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OA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本单位发布信息的维护与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OA系统信息发布和处理办公业务应当遵循规范标准和格式要求。

第十九条  各单位管理用户应及时登陆OA系统,规范、准确、高效处理各类业务,确保学校政令畅通。

第二十条  用户在使用OA系统过程中,遇到有关业务办理方面的问题,可联系学校办公室解决;有关系统故障等技术问题,应及时联系信息办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当OA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及时排除时,各单位急需办理的事项可暂时线下办理。待OA系统恢复正常后,需及时补走相关流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OA系统的管理与使用应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园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OA系统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系统上制作、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不得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盗用他人用户账号,不得干扰其他用户正常工作或阻碍、破坏系统运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不宜通过OA系统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息办采取实时监控、定期备份、定期查杀病毒等措施,防止OA系统数据丢失或被非法使用,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因用户失误导致OA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延误学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视情予以相应处理。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学校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