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规划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4-14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规划经费管理工作,促进规划经费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上海政法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实施办法》《上海政法学院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经费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经费、学位点培优培育规划经费,学校内涵建设经费以及其他学校统筹用于年度重点工作及中长期规划建设发展等所需的专门经费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规划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人事、科研、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校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审议年度规划经费建设方案;

(二)审议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交的规划经费项目实施方案的申报、立项、结项、经费调整等相关工作的汇报;

(三)听取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对规划经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检查等相关工作的汇报;

(四)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统筹类经费的管理工作。

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在规划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规划经费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编制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及年度经费使用预算,按照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细化支出内容,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预算。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落实规划经费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经费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责任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协调和监督项目经费使用。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签批使用,应对经济活动及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负责,并按要求对经济业务活动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规划经费是学校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做好规划经费与学校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统筹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年度建设任务及经费预算,合理实施项目库建设,及时组织项目预申报评审,汇总形成学校项目库总体方案。学校根据年度工作规划和预算情况,遴选当年出库建设项目。

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对归口管理部门选取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等组织论证,经规划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向全校发布立项公告。计财处根据最终立项清单及资金分配方案,办理经费拨款事宜。

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立项情况及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相关程序调整、确定子项目清单(仅至一级)、实施部门、项目负责人及经费分配方案,并报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执行管理

第八条 规划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预算方案执行。应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应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规划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学院(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其相关实施办法。

规划经费预算下达至项目负责人后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预算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经费预算的20%且无新增开支内容。其中,调整比例10%(含)以内的,调整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须经学校财务部门以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审议;调整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还须报规划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审议;调整金额在50万元以上,应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调整比例10%-20%,调整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须经学校财务部门以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规划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审议;调整金额在20万元以上,应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规划经费预算调整比例超出20%或新增开支内容的,应按规划经费预算原评审程序评审后确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纪律法规和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遵循《上海政法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开支;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单项支出(即单张报销单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再报相应项目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批签字;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50万元以上的,还须报校长审批签字。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规划经费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劳务、奖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经费必须是由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和使用,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划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费使用计划,630日前经费执行率一般不低于40%930日前经费执行率一般不低于60%。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在每年度7月、10月开展经费执行率检查,对无故未达执行率部分进行经费调整安排。

规划经费应当年执行完毕。每年度报销截止日前,未执行完毕的规划经费应按照学校预算调整相关流程,由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拟定资金调整方案,经相关程序审议后调整用于学校发展。

规划经费的按期执行是指在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招标采购、验收付款、资产入账、财务报销的全部过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对规划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结项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结项验收评价等级及比例为A(优秀,30%以内),B(良好,30%以内),C(通过),D(不予结项)。结项评价为D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下一年规划经费申报。

第十六条 各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应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规划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档案包括项目建设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图片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尤其是佐证项目建设绩效的成果和建设过程的原始材料与基础数据。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严格执行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方案及预算表、中期检查表、结项验收表等材料,由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存档管理。预算表同时交计财处、审计处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政法学院规划经费管理办法》(2017523日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