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机关职能部门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4-1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职能部门议事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法规文件和《上海政法学院章程》(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部门正职对部门工作负责,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部门副职协助正职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部门正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机关职能部门议事决策采取部(处、办)务会议的形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发展,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根据学校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要求,列入部门“三重一大”讨论决策范围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重大工作部署,事关部门改革发展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事项;

(二)事关本部门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科级干部任免,部门人员聘用、调整、考核及奖惩等重大干部任免事项;

(三)本部门设备购置、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要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四)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五条  除“三重一大”讨论决策范围外的,部(处、办)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一般包括:

(一)讨论研究拟提请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二)讨论研究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研究本部门职权范围内需要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总结;

(四)讨论研究本部门日常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讨论研究本部门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需要本部门研究落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部(处、办)务会议一般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部门正职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部门正职召集并主持。部门正职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部门副职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部(处、办)务会议成员一般应为部门正职、副职和科级干部。部门人数较少的,全体人员参会;部门人数较多的,可根据部门实际确定部(处、办)务会议参会范围。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部门正职或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条  部(处、办)务会议议题一般由部门正职提出;也可由部门副职或本部门其他负责工作的人员提出,报部门正职确定。部门正职根据议题情况研究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参会人员和研究讨论事项。

第九条  部(处、办)务会议议题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提议人汇报议题有关情况,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

第十条 部(处、办)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本部门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部(处、办)务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部门正职应当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须由部(处、办)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在讨论决策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时,会议成员应逐一表态,如有需要,也可以进行投票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三条  部(处、办)务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经充分沟通后再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四条  部(处、办)务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

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发布或提交学校;暂不形成决议,要求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如讨论和决定事项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该与会者应当回避;如果讨论事项涉及会议主持人或其亲属,主持人在暂时退会前应指定临时主持人继续举行会议。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部(处、办)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部门正职与相关人员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部(处、办)务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部(处、办)务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部(处、办)务会议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议题的结论性意见必须记录清楚、准确和完整。会议所有材料与会议记录一起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

第四章  议事决策事项执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部(处、办)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具体分管人员或部门正职指定的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部门正职或部(处、办)务会议汇报。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部(处、办)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部门成员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部(处、办)务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机关职能部门,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司法研究所、体育部等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可依据本规则,结合部门实际,制订议事决策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