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学工作考核细则(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5-15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体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教师岗位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岗位人员的教学工作考核,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国际学生教育教学。

第三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教学工作量考核、教学效果与教学规范考核(详见《上海政法学院教学工作考核表》)

第四条 考核程序

教学工作量考核由教务处牵头组织,课程管理部门负责。任课教师本人填写教学工作量,教研室主任、课程管理部门院长(主任)分别负责审核,教务处、研究生处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复核。

教学效果与教学规范考核(30分)由课程管理部门负责。任课教师本人填写教学效果与教学规范考核情况,教研室主任、两级管理部门院长(主任)分别负责审核,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组织抽查、复核。教务处、研究生处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将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教学效果与教学规范的考核(《上海政法学院教学工作考核表》)的分数汇总后反馈给两级管理部门。

第五条 考核标准

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考核主要分课堂教学和教辅工作两个方面,具体标准为:

 

考核内容

标准

 

备注

教学为主型

教学科研型

科研为主型

 

 

 

教学工作

 

 

 

课堂教学

 

360课时

部分课程按照第六条第二款第7项计算课时

 

240课时

部分课程按照第六条第二款第7项计算课时

 

54课时

(高级职称: 108本科课时

凡受聘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每学年为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授课不得低于108个课时,   担任行政或其他职务

(“双肩挑”)的教师不得低于54个课时。

教辅工作

50课时

50课时

0

 

中国-上合基地办及上海司法研究所教师的考核标准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教学工作量考核评分办法

(一)课堂教学工作量得分=实际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基准工作量×60分;

教辅工作量得分=实际完成的教辅工作量/基准工作量×10 分。

(二)课堂教学工作量

课堂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直接面对学生进行课堂教学所花费的工作量。

1.本科生、国际学生按系数1计算课时,研究生及卓越班学位课程按系数1.5计算课时,全英语课程按系数2计算课时。各类课程超过系数3的部分不再计算。

2.上课课时的计算

全校各类课程的教学班以50人为基准数,不足50人的以50 人计;超过50人的,每超1人增加0.01课时。公共基础课程体育超过35人的,每超1人增加0.01课时。

3.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正常学制期内,第一年的教学工作量减免50%

4.教授、副教授必须为本科生讲授课程。凡受聘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每学年为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授课不得低于108个课时、担任行政或其他职务的“双肩挑”教师不得低于54个课时(不含专题讲座、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等)。

“双肩挑”教师:系指校级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5.高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两级管理部门正副职的,若申请正高或副高岗位津贴,每年须完成108本科教学课时。

6.计算机课程上机辅导、外语课程“自助学习”、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等课程实践教学及体育课程,按正常课时90%计算课时。

(三)教辅工作量

教辅工作量是指教师对学生进行教学辅导和辅助性工作而形成的工作量。它包括:带教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作业指导(含论文答辩在内)、体育测试等。

1.带教毕业实习:以15人为基准数。

每月带教毕业实习以15课时计,每增加5人,增加1课时。

2.带教社会实践:以30人为基准数。

每月带教社会实践以15课时计,每增加10人,增加1课时。

3.指导本科生(包括双学位)毕业论文(包括开题、指导、批阅

论文、答辩全过程、评定成绩等):每生10课时。

4.体育测试:测试一个学生按0.35课时计算。

5.超教学课时可以折抵教辅课时,教辅课时不能折抵教学课时。折抵方法:1教学课时折抵2个教辅课时。

第七条 教学效果与教学规范考核评分办法

课程管理部门应以保障教学规范执行和教学质量提升为目标,建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价激励机制,参照学校“教师教学效果与教学规范考核评价表”(见下表)的考核内容制定本部门“教师教学效果与教学规范考核评分细则”,报送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备案,并按照评分细则,规范地组织本部门教师的教学效果与教学规范考核评分。

上海政法学院教师教学效果与教学规范考核评价表

考核项目(30分)

考核内容

得分

 

教学效果

 

课堂教学评价

(10分)

学生评教平均分≥95(5

教学督导评教平均分≥90(3;   领导和同行评教平均分≥90(2

 

 

 

 

 

 

 

 

 

 

 

教学规范及相关工作

 

教学文件

(5 分

教学大纲; 教材选用;

教学进度表及教学情况总结表;

教案。

 

课程考试

(5 分

试卷命题; 试卷评阅。

 

 

学生指导

(5 分

指导毕业论文或毕业作业/带教社会实践; 教师坐班答疑、自习辅导;

本科生导师工作。

 

 

教研及其他

(5分)

参与教研、教改;

参与教研室活动、课程教学评议及其他教学交流研讨情况;

助教或青年教师带教工作。

 

 

教学事故

(扣分项)

Ⅰ级事故,扣30/次;

Ⅱ级事故,扣10/次;

Ⅲ级事故,扣5分/次。

 

第八条 责任追究与教学事故在考核年度内,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在教学考核得分中扣30/次;发生Ⅱ级教学事故的,扣10/次;发生Ⅲ级教学事故的,扣5/次。

教学效果与教学规范中的需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的项目,如发生扣分现象,只扣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得分。

第九条 教学工作考核得分由教学工作量考核得分、教学效果与教学规范考核得分相加计算确定。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