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5-31浏览次数:10

第一条(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运动队建设,落实“三全育人”,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内涵发展,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队设置) 校体育部依据上海市大学生运动会的设项,从我校特点和师资、场地现状出发,选择基础性项目和具有一定发展条件的冷门项目,提出校体育运动队设置方案,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运动队设置方案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

校体育运动队的设置须符合以下条件:配备专业教练员,每周定期开展日常训练,积极参加市级及以上正式比赛。 为进一步鼓励学生参与体育活动,活跃校园体育氛围,已设置运动队的项目可建立预备队,未设置运动队的项目可成立学生社团。

第三条(运动队管理)  校体育运动队实行教练员负责制。

校体育运动队应定期训练,每周训练 2 次,每次训练 2 小时。训练时须注重质量,注意安全,避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校体育运动队应积极参赛,长期无比赛任务的项目应撤销运动队。校体育运动队报名参加正式比赛时应使用学校名义。

第四条(教练员编制)  校体育运动队的教练员编制一般为每项 1 人,田径队为 2 人。教练员实行聘任制,由校体育部从具有专业基础和带队经验的教师中选聘,聘期一般为2 年。全体教练员名单应由体育部登记造册,按规定提交校人事处、计财处备案。

运动队外出参赛且运动员报名人数超过 20 人(含 20 人) 时,可增配助理教练员 1 人,由教练员提出申请,校体育部审批。增配助理教练员应从严掌握。

第五条(教练员职责)  校体育运动队教练员应作风正派,业务精湛,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体育运动队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育人意识,全面负责运动员的政治思想、学习生活、训练比赛;

(二)定期开展体育运动队的人员选拔和调整;

(三)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带队能力;

(四)严格组织日常训练,认真制定学年、学期及课次 训练计划,及时做好考勤登记和训练总结;

(五)组队参加各级竞赛,赛前做好相关准备及赛纪赛 风教育,赛中精心指挥,争取竞赛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赛后做好总结归档。

第六条(运动员编制)  校体育运动队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规律,逐项核定运动员编制,运动员总编制数原则上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3%

运动员实行选拔制,由教练员具体负责,每年秋季集中调整一次,平时可根据训练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全体运动员名单应由体育部登记造册,按规定提交校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财处备案。

第七条(运动员职责)  运动员的第一身份是学生,应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刻苦训练,服从教练指挥,努力提高运动水平;

(三)锤炼品格,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发扬勇敢 顽强的拼搏将神;

(四)团结队员,珍视学校荣誉,爱惜学校体育器材。

第八条(运动员补助)  校体育运动队运动员享受下列补助:

(一)训练补助:补助标准为 12 //次,根据实际

考勤每学期发放一次,但最多不超过 360 /学期。每学期训练出勤率不足 80%的,一般不予发放训练补助。

(二)参赛的食宿补助:赛会安排集中住宿的,食宿费按赛会规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赛会未安排集中住宿或未确定标准的,按 60 //天补助餐费,住宿费按有关规定

据实报销;热身赛按 40 //天补助餐费。

(三)参赛的服装补助:仅限运动外套,补助上限为300//次(每年不超过2次),相关费用以队伍为单位据实报销。未在参赛报名名单之列的,不予补助。

(四)参赛的装备补助: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装备补助,补助上限为 300 / /次(每年不超过2次),相关费用以队伍为单位据实报销。装备特指竞赛中必需的运动服、运动鞋、运动护具等(不含运动器材) 。装备补助须从严控制、分类核定,未说明合理用途或超出实际需要的,不得购买;未在参赛报名名单之列的,不予补助。

(五)参赛的交通补助:赴上海市以外地区参赛的,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市内参赛可根据人数合理安排租车,相关费用据实报销。

(六)参赛的其他补助:凡参加正式比赛,应为运动员购买保险、准备常用药品,相关费用据实报销。常用药品应统筹使用,避免浪费。

第九条(教练员补助)  校体育运动队教练员享受下列补助:

(一)教练员训练补助:折算为教学课时(不得计入基 础工作量) ,根据实际考勤按 1.5 课时//次的标准计算,但每年最多不超过 90 课时。课时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参赛服装补助:仅限运动服和运动鞋,补助上限为 500 //年,相关费用据实报销。

(三)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参赛食宿补助:赴上海市以外地区参赛的,按差旅费标准进行补助;上海市内参赛(含热身赛)的,按 100 //天补助餐费。

第十条(运动员的学习与训练)  校体育运动队的运动员应妥善处理专业学习与体育训练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以专业学习为主;如遇强化训练和参赛任务,可在履行请假手续后优先参加训练比赛,之后及时补上所缺课程。

当强化训练和参加比赛的时间与夏季学期实践教学时 间发生冲突时,经校体育部申请、校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训练比赛代替夏季实践教学。

运动员可申请体育课免考勤,在身体素质测试项目全部达标,且训练出勤率超过 80%的情况下,体育课成绩由教练员根据其训练表现和比赛成绩综合评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体育课成绩按正常教学标准评定。

第十一条(参赛奖励)  校体育运动队在市级及以上正式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校给予一定奖励。

正式比赛是指由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含政府授权的单项体育协会)、共青团等主办的,可公开报名参加的正式比赛(不含邀请赛)。竞赛获奖者及名次以赛事组委会提供的官方凭证为准,团体名 次获奖者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报名人数。

(一)奖金:根据竞赛等级和名次确定的运动员奖金标准如下(元/人)

 

1

2

3

4

5

6

7

8

国家级比赛

2000

1500

1000

600

500

400

300

200

市级比赛

1000

800

600

400

200

150

100

50

上述标准为每一档次的最高限额,校体育部可根据每项赛事的知名度、竞争性等,在该档限额内核定奖金。

团体项目获得名次的,奖金按人发放,但主力队员与替补队员应有所区分。

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的合计奖金额为该项赛事运动员 所获奖金总额的 30%(另计) ,具体由校体育部分别核定。

(二)文化课奖励加分:根据竞赛规格和名次确定的文 化课加分标准如下:

 

1

2

3

4

5

6

7

8

世界大运会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全国大运会

20

20

20

20

20

20

18

16

全国单项锦标赛

16

14

14

12

10

8

6

6

市运动会

14

12

12

10

8

6

5

5

市大学生联赛

12

10

10

8

8

6

5

5

市单项锦标赛

12

10

10

8

8

6

5

5

文化课奖励加分只适用于分数最低的科目,且加分后的成绩以该科目本班最高分为限。

文化课奖励加分由运动员本人持有效凭证(复印件须校体育部盖章确认)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学院统一提交教务处办理。办理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一周以内。

(三)其他奖励: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的,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加分(标准另定),并在评奖评优时作为考察内容;打破学校田径记录的,另行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考勤管理)  校体育部要加强对运动队的训练考勤管理,制作专用考勤表,由教练员逐次记录,并留存备查。

一年内,运动队训练次数少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次数70%的,一般应予整顿或撤销;运动员训练次数少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次数 70%的,一般应取消其运动员资格。

第十三条(经费管理)  本办法中所涉经费,除明确由学校其他部门按规定列支的以外,均从体育部相关经费中列支。

校计财处应会同校体育部加强经费管理,规范相关审批 程序和报销要求。

(一)发放训练补助时,应附考勤统计表(根据原始考勤表统计而成)

(二)发放各项参赛补助时,应由校体育部在赛前编列参赛预算(另附赛事通知、参赛报名表),并经校计财处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发放奖金时,应由校体育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奖励方案(另附赛事通知、参赛报名表、奖励证书),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其他运动队)  除校体育运动队之外,学校各部门或二级学院经校学指委批准组队,在市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中为学校取得荣誉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放奖金,经费从原有渠道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授权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学生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沪政院学〔2019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