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章程(2023年修正)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9-07浏览次数:10

 

上海政法学院始建于1984年,历经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和上海大学法学院等办学阶段。1993年起招收普通本科生,1998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基础上建立上海政法学院。2014年,学校划转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管理,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司法局共建。1956年,司法部上海法律学校成立,1960年停办。1982年恢复建制,成立上海市司法学校、上海市司法干部学校,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2008年,上海市司法学校整建制并入上海政法学院。2013913日,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比什凯克峰会上宣布,中方在上海政法学院设立“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愿意利用这一平台为其他成员国培养司法人才。

学校以“刻苦、求实、开拓、创新”为校训,秉持“立足政法、服务上海、面向全国、放眼世界”的办学宗旨,依托政法行业支撑,创新教学体制机制,着力培养实践能力与社会适应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以内涵建设为着力点,以教育质量为生命线,错位竞争,科学发展,办学实力不断增强,办学特色逐渐彰显,社会影响力显著提升,为推进国家及地方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学校坚持“以需育特——在适应社会需求之中培育特色,以特促强——在培育特色的过程中形成优势”的创新发展道路;坚持主动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和外交安全战略、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完善以法学为主干,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协调发展的学科门类体系,着力推进法学、政治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管理、工商管理、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心理学、戏剧与影视学、国家安全学、纪检监察学等一级学科建设;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努力创建具有鲜明政法特色的一流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政法学院,简称“上政”,英文译名: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英文缩写SHUPL。学校网址为:http://www.shupl.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外青松公路7989号,设有两个校区。主校区位于上海市外青松公路7989号,地跨青浦、松江两区;普陀校区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三源路175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司法局共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鼓励、支持学校保持和发扬原有行业办学特色。上海市司法局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给予支持和帮助,支持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

第五条学校依据举办者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及其为学校提供的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依法自主办学。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使命,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具有法治精神、创新思维、全球视野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九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审批重大项目安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方案;负责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进一步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学校党委坚持和强化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设立师德建设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政法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上海市纪委监委向学校派驻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对学校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的决议;

()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发展;

()组织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副校长或者其他校领导分管或者协助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工作组等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严格执行相应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体系。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接受监督。校学术委员会可设立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研究处理教师聘任、教学指导、学术道德等事项。

凡涉及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前,应当经校学术委员会相关机构咨询、评定或审议。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申报、设置和调整;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批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五)完成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等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建立健全基层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或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有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要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薪酬、福利等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各群众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学校成立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及法治办公室,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法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及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及教学、科研机构。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根据授权履行职责。党政职能部门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五)按学校相关规定聘任与管理学院人员,教育与管理学生;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建立健全二级党组织、行政班子、学术分委员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为基本内容的治理结构。

二级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全面负责并加强本单位党的建设,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二级党组织领导下,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执行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有关问题。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育人工作,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二)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监督权;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考核评价、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勉工作;

(二)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坚守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依法保护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置由教职员工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组成的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员工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一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开展日常工作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锤炼品德、实学实干,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化体育、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培养和管理来华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

第五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以研究生教育为新增长点,稳步发展留学生教育,同时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依法开展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实施教育教学体制机制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教育质量为立校之本,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自我发展、自我规划,推动学生自主学习,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三条  学校构建全方位的思想教育体系,以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和主阵地,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的作用,融合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创新思想道德教育理念,整合资源,全员育人。

第五十四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精干高效、富有活力的教师队伍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队伍。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接受社会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与评估。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全面、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董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董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校内社团组织。学校充分利用校友在学校办学中的社会资源优势,加强与校友的沟通与联系,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五十七条学校设立上海政法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重视产学研结合,利用行业资源,强化实践教学。通过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途径,加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强调教学内容与工作实务相统一,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第五十九条  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积极推进与实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外事政策和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借鉴国外教育经验,组织人员互访、留学、研究、培训或讲学。

重视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形式,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通过推进多层次、多元化合作项目,服务国家整体战略,承担国际合作研究,建设一系列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理论成果和思想智库,并以此推动学校的整体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区校全面战略合作,推进附属学校一体化建设,打造基础教育特色品牌。

第六十三条  学校致力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和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播和交流,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积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面向社会筹措各类办学经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每年编制财务预算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学校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决算审核和审计,健全会计内部监督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所有资产均为国有资产,主要表现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自主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基本依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坚持勤俭办学,积极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不断加强信息技术建设及人文景观建设,积极打造生态化、数字化、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刻苦、求实、开拓、创新”。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由校徽与校名组合而成。旗面为白色,校徽居左上角,红色校名居中。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中间是红底六边形,有“上政”字样;外环是“上海政法学院”的英文大写。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上海政法学院之歌》,薛锡祥作词,冯云生作曲。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19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章程制定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法治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各类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办学性质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