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水平,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委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权限的通知》(沪教委国资[2022]44号)和《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自主处置,是指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对符合自主处置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通过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自主处置。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自主处置工作中的相关事项予以审议。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及备案,纪委监察室、审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监督部门。
第四条 资产处及相关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待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由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校内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六条 学校自主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学校自行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为除房屋、土地、车辆以外限额标准以内的固定资产;限额标准参照上级文件规定金额,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累计账面余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第八条 学校自行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符合《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 处置流程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流程
(一)报废
(1)用户申报。超期老化、技术落后、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由保管人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对符合本文件第八条所述条件之一的保管资产进行报废申请,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报废申请。
(2)部门审批。固定资产保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信息,对待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清点,确保待报废固定资产的合规性(包括不低于最低使用年限、处置理由、待处置资产现状等)、完整性、真实性。根据清点情况,部门负责人对报废申请单进行审核。
(3)相关部门鉴定。校内部门或校外鉴定机构根据设备类别分别进行鉴定。重点对特种设备、大型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出具相关报废鉴定结论。
(4)资产处初审。资产处对上报的待报废资产申请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本批次自主报废固定资产清单和相关材料,并通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5)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资产处将上述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予以审议,形成本批次自主报废固定资产清单。
(6)学校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本批次自主报废固定资产清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7)实物回收。审议通过后,资产处根据本批次自主报废固定资产清单进行实物上门回收工作,并启动拟报废资产自主报废处置残值评估。
(8)资产评估。资产处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政府集市采购平台,采购委托中标入围的评估公司对我校待报废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9)学校审核。将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属于“三重一大”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备案。
(10)上级备案。学校将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相关材料上报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11)公开处置。学校通过拍卖、询价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报废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12)资产核销。资产处在上海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上对报废资产进行资产销账。资产核销后,资产处出具相关凭证供学校财务处销账使用。
资产自主处置报废流程见附图。
(二)报损
(1)发现固定资产损失的,由资产保管人向所在部门提出报损申请,并提供损失原因或情况说明。
(2)部门核实相关情况,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校内报损报失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处理意见后提交至资产处。
(3)资产处进行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汇总资产认定材料及部门处理意见形成本批次自主报损固定资产清单,并通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4)资产处将上述汇总清单和相关报损材料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属于“三重一大”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5)资产保管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责任处理和赔偿工作。
(6)资产处将学校审议通过的固定资产自主报损处置的相关材料上报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7)资产处根据学校批准文件在上海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固定资产的注销账务处理,计财处凭学校批准文件、资产处置清单和赔偿缴款结算单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自主处置报损流程见附图。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汇总材料:
(一)固定资产自主处置备案文件;
(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上海政法学院部分资产报废评估报告》(针对资产报废);
(四)《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办公会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
(五)其他相关文件:
(1)遗失:遗失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及处理意见、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如发生被盗,应有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2)毁损:毁损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及处理意见、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受灾证明等;
(3)《上海政法学院部分资产报损鉴证报告》(针对资产报损)。
第四章 公开处置及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自主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报废处置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询价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报废资产,意向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第十二条 学校自主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资产处置收入情况。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资产处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行为的合规性及合理性,不定期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学校接受市教委组织的专项检查和审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四条 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监督及审计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不定期检视管理工作,主动做好风险防控。各部门在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单据予以审批;
(三)其他造成学校和部门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优化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提升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校内固定资产的在线查询和申报入账、资产报废、资产调拨等工作流程的审核、审批,有效控制资产管理环节的风险,确保资产的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