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实施细则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6-19浏览次数:22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和有效使用,规范学校报损报失报废行为,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委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权限的通知》(沪教委国资[2022]44号)及《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报废是对超过使用年限、老化、技术落后、严重损坏等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房屋、车辆除外)作注销处理;报损是对被盗、丢失、毁没的固定资产(房屋、车辆除外)作注销处理。

第三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委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权限的通知》(沪教委国资[2022]44号)划定的自主处置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报废报损自主处置。自主处置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完成校内流程部分后,上报教委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审批。

第四条 自主报废处置流程:

1)用户申报。超期老化、技术落后、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由保管人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对符合本文件第八条所述条件之一的保管资产进行报废申请,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报废申请。

2)部门审批。固定资产保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信息,对待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清点,确保待报废固定资产的合规性(包括不低于最低使用年限、处置理由、待处置资产现状等)、完整性、真实性。根据清点情况,部门负责人对报废申请单进行审核。

3)相关部门鉴定。校内部门或校外鉴定机构根据设备类别分别进行鉴定。重点对特种设备、大型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出具相关报废鉴定结论。

4)资产处初审。资产处对上报的待报废资产申请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本批次自主报废固定资产清单和相关材料,并通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5)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资产处将上述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予以审议,形成本批次自主报废固定资产清单。

6)学校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本批次自主报废固定资产清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7)实物回收。审议通过后,资产处根据本批次自主报废固定资产清单进行实物上门回收工作,并启动拟报废资产自主报废处置残值评估。

8)资产评估。资产处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政府集市采购平台,采购委托中标入围的评估公司对我校待报废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9)学校审核。将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属于“三重一大”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备案。

10)上级备案。学校将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相关材料上报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11)公开处置。学校通过拍卖、询价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报废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12)资产核销。资产处在上海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上对报废资产进行资产销账。资产核销后,资产处出具相关凭证供学校财务处销账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按照“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见附表)执行。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但仍有利用价值的拟报废固定资产可继续使用或通过校内调剂方式调拨给校内其他部门继续使用。

第六条 自主报损处置流程:

1)发现固定资产损失的,由资产保管人向所在部门提出报损申请,并提供损失原因或情况说明。

2)部门核实相关情况,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校内报损报失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处理意见后提交至资产处。

3)资产处进行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汇总资产认定材料及部门处理意见形成本批次自主报损固定资产清单。并通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4)资产处将上述汇总清单和相关报损材料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属于“三重一大”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5)资产保管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责任处理和赔偿工作。

6)资产处将学校审议通过的固定资产自主报损处置的相关材料上报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7)资产处根据学校批准文件在上海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固定资产的注销账务处理,计财处凭学校批准文件、资产处置清单和赔偿缴款结算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报损报失的责任追究

1.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予责任追究和赔偿:

(一)超标配置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浪费的;

(二)违反固定资产采购操作规程进行采购,造成单位损失的;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导致固定资产损坏的;

(四)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使其损坏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被盗、丢失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2. 经公安局(派出所)认定的被盗、被抢所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经有关人员鉴定证实,报学校领导批准,可以不追究行政责任,但需要核价赔偿。

3.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了固定资产的损坏,经有关人员鉴定证实,报学校领导批准,可以不予赔偿:

1)按照或遵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但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检修、试运行等),使得损坏具有不可预见性;

2)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非常见仪器设备,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如突遇停电、停水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5)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

第八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属于多人或单位集体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和态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金额。

第九条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损坏程度和使用年限等情况计算确定。

1.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固定资产入账后一年内按原值赔偿;入账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固定资产,按折旧后余额计算赔偿数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金额=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赔偿金额最低不少于原值的5%

2.固定资产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及使用寿命的,只计算修理费用;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3.图书、期刊资料类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按图书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赔偿缴款及账务处理

1.资产处根据赔偿批准意见,开出《固定资产损坏及遗失赔偿通知单》。各部门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赔偿人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缴款手续。

2.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赔偿应由个人赔付,不得用公款赔付。

3.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统一在学校计财处办理。赔偿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残值收入。资产处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交款凭据,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校内报损报失报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