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招标委托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6-19浏览次数: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委托代理业务,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工程、货物与服务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委托代理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资产处负责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委托和组织协调,并对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遴选方式和准入条件

第四条 代理机构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遴选入围,每个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审核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组织项目评审、发放中标通知书等各环节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遴选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确定入围名单,提请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第三章  代理机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代理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由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代理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代理机构对所承担的委托项目,应当选择政治素养好、业务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稳定的项目团队。

第九条 代理机构在办理各项实质内容时,应当事先征得学校的确认,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并采纳相关意见。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落实把关责任,依法依规审核投标人关联关系和各种文件。排除文件中具有歧视性、倾向性的不合理条款,保证文件的合法合理性。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合规组织招标活动,切实维护学校利益,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工作计划,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项目清单、控制价,回标分析,并与最终采购需求部门确认;

(二)在指定媒体上依法公告采购信息(含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保证采购信息的准确完整。若在采购信息公告后出现必须对其内容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学校同意后,做出澄清和修改,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有关供应商;

(三)根据项目需要组织资格预审和关联性审查,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标前答疑会、现场踏勘等;

(四)负责按照项目需求依法抽取采购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负责完成资格审查,协助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核对资料,协助编制评审报告并报学校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五)负责组织开、评标,协助定标等工作,对开、评标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做好相关记录并整理归档;

(六)负责签发中标(成交)或未中标(未成交)通知书,依法向供应商退还保证金;

(七)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起草合同文本,办理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报批手续,协助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的报批手续;

(八)在受理项目询问、质疑时,需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询问、质疑,并协助学校处理相关法律纠纷;

(九)负责建立真实、完整、规范的招标采购档案,依法妥善保管,不得丢失;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十)配合学校积极推进和使用招标信息化系统;

(十一)与招投标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代理机构应当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资料。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按照定期考核、优存劣汰、动态调整进行管理,如因考核不合格、解约等因素造成代理机构数量不足的,按照遴选时合格代理机构的排序递补,特殊情况的重新遴选增补。

第十四条 代理业务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计算机抽取产生,特殊情况可以结合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长以及考核评价结果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受学校委托办理代理业务,应当与学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回避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凡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有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十八条 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

(一)业务能力:包括工作效率,经验资历,政策法规运用、采购文件编写、投诉质疑处理等履约能力;

(二)服务质量:沟通与协调能力、服务态度、业务培训、用户满意度等;

(三)负面清单:串标泄密、收受贿赂、瞒报欺诈、非法干预评标、不配合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资产处代表学校负责组织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分为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项目考核是指在每个委托代理采购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项目的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负面清单等内容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由资产处、项目需求部门分别打分。综合得分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年度考核是指学校综合代理机构年度所有项目考核的平均分和年度代理项目情况经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并进行排序作为年度考核的结果,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考核工作结束后,由资产处代表学校向代理机构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是委托采购项目和续签代理协议的主要参考。

项目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暂停向其委托采购项目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拒不整改的以及累计两次项目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度不再向其委托采购项目。

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自然淘汰,不再续签代理协议。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终止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学校采购项目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次遴选,造成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无故拒绝或拖延接收学校委托采购项目或将委托项目外包给其他代理机构;

(二)经营活动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串标、围标、项目代理过程中操作流程违规、不规范评审、招投标信息泄露、招投标资料缺失等影响招标投标正常进行情况;

(四)与投标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六)隐瞒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由资产处代表学校给予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