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各界校友的联系与互动,增进校友对学校的归属感和凝聚力,有效挖掘学校的资源优势,为广大校友提供多元和便捷的增值服务,做好上海政法学院电子校友卡(以下简称“电子校友卡”)的申领与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校友卡是学校面向校友发行的电子卡,是 校友的身份凭证,具有校友身份识别、管理及在此基础上的 校内相关资源使用和协议食堂、校内店铺相关特约优惠(学校超市、书店等)服务功能。
第三条 上海政法学院校友会秘书处(合作发展处)是电子校友卡的牵头管理机构,负责电子校友卡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和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电子校友卡的申领
第四条 各个时期在上海政法学院,包括司法部上海法律学校、上海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 上海市司法学校、上海法律专科学校、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大学法学院(1993年—2004年)学习,并取得学历文凭或学习证书的人员。鉴于在校生已持有功能范围相当的校园卡(学生卡),电子校友卡暂不对在校生发行。
第五条 电子校友卡采用申领制,需校友根据本人意愿 和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信息, 经审核通过领取电子校友卡。
第三章 校友卡的功能
第六条 电子校友卡是校友的身份卡,凭电子卡可进出 学校、图书馆和参加各类校友活动等(若遇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一切进出校园相关事项按学校有关最新要求执行)。
第四章 使用说明
第七条 电子校友卡采用实名制,部分场所需配合本人身份证件一起使用的,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校友应积极配合校内相关部门和特约合作单位对校友身份的核实,主动出示电子校友卡和身份证等必要证件。
第八条 电子校友卡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售、出租、转借、伪造和冒用,一经发现,予以资格注销。如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电子校友卡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资格审查与情况梳理,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相关规定的持卡人将予以资格注销。
电子校友卡每三年进行一次数据更新,对有信息变化等情况的持有人予以重新登记录入。
第九条 校友在学校图书馆只能入馆参观,电子校友卡暂不具备与在校师生“一卡通”相关的借阅功能。
第十条 电子校友卡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校友卡进行违法违纪 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政法学院校友会秘书处(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