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升学生资助工作精准度,探索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学生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改革思路与工作目标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学校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发挥着巩固国家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作用。学生资助工作的根本要求是精准资助,为此,学校在量化评分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基础上,充分运用量化数据和认定结果,整合各类资助项目,加大帮困资金投入,实现同一学年内“一次认定、持续帮扶”效果。既提高资助精准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又改变“一事一申报”的做法,减轻基层负担,不断提高资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同时,资助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予以政策引导和激励,担负“资助育人”的使命,促进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 资助资金与资助项目
本办法中帮困资助资金来源于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由政府拨款或学校编制用于落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经费。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冬令困难综合补助、火车票补贴等常规性补助项目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帮困助学项目。
由社会团体、个人出资的慈善捐款用以本校帮困助学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学校临时困难补助作为一种灵活应对突发困境的救济补充制度,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与资助原则
资助对象为所评选学年度内,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含预科生)。
(一)一次认定。每学年,以《上海政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认定的学生困难等级和量化分值以及特殊困难类型,为该学年度学生受助依据。
(二)精准匹配。同一项目,在资助档次(资助金额)分配上,困难等级低或量化分值低的学生受助档次(资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困难等级高或量化分值高的学生,即一般困难(量化分值低)<比较困难<特别困难(量化分值高)。
(三)凸显育人。在帮困资助差额评选的情形下,同一困难等级或量化分值的学生,在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的年级中,以思想素质测评模块成绩优秀者优先享有。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违法违纪现象或思想素质测评模块成绩不合格者,可在资助项目中降档或取消其受助资格。
(四)持续帮扶。学校统筹确定学生该学年享受的资助项目与资助档次,二级学院原则上不再重复评定,若有特殊情况,二级学院可以向学工部反映,对学生资助项目与资助档次进行个别调整。
持续帮扶,既要重点帮扶和关心照顾困难等级高或量化分值高的特殊困难学生,又要注重点面结合。诸如对于学费减免此类金额大、名额少的资助项目,要注意覆盖面,兼顾更多困难学生。对于身心健康的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鼓励和创造条件通过“勤工助学”等劳动实践环节,培养学生自我解困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审定学校资助项目、资助名单与资助金额,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二)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统筹、分配与审核学生资助项目、资助名单与资助金额,做好学校资助信息的上报与资助材料的建档备查工作。
(三)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应包含学院学工负责人、辅导员和3-5名学生代表),配合学工部开展评审工作,确保上报基础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好院内资助材料建档备查工作。
第五条 评选程序与工作流程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流程按上位文执行,详见第二章。
校内帮困资助项目的评选程序:
(一)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提出资助分配建议方案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根据资金用途、金额和评选名额,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数据库为依据,提出并发布全校享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建议。
(二)学院初审上报
二级学院根据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提出的资助建议方案进行初审。在评审过程中根据学生申请或实际掌握的情况,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讨论后,可对建议方案进行调整。
院级初审通过后的资助名单与资助档次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
(三)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初审材料与调整意见,复核后形成送审名单。
(四)学校审批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资助项目、资助名单与资助金额。
(五)校级公示
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名单。
第六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对学生资助资金试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审计和主管部门等的核查。
对于在评定过程中或事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按照资助项目要求,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组织二级学院共同做好各自范围内相关材料和工作情况的分年度留案建档工作。
第二章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资助对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所评选学年度内,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含预科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资助标准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设250元、300元、350元三档进行发放,全年共计发放10个月。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不分档次。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公益活动、勤工助学劳动等。
第十条 名额分配和档次划分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金额,结合该学年度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参考各学院在校生人数比例,统筹安排全校经济困难学生各档次分配名额。
国家助学金划分的三个档次(250元、300元、350元),原则上应与该学年学生困难等级认定情况(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相匹配,发放金额符合:一般困难(量化分值低)<比较困难<特别困难(量化分值高)。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按学籍据实分配。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学生申请
每年9月30日前,申请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登录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在线申请。
(二)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提出资助名单与资助档次建议
(三)学院初审上报
二级学院根据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提出的资助建议方案进行初审。在评审过程中根据学生申请或实际掌握的情况,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讨论后,可对建议方案进行调整。
院级初审通过后的国家助学金初评名单与资助档次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
(四)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汇总各学院报送的资助名单、资助档次与调整意见,复核后形成送审名单。
(五)学校审批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
(六)校级公示
校内公示3天。同时,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组织二级学院打印上交学生正式申请表。
(七)学校上报
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将当年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二条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学校困难认定工作完成后,按月将国家助学金由计财处汇入获得助学金的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三章 学费减免
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
当年度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含预科生),特别是政府扶贫部门出具的或是全国学生资助系统显示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可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第十四条 减免额度
根据学生经济困难和已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按专业标准学费的30%、50%、75%、100%四个等级予以减免。
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学生可适当照顾减免额度。
第十五条 优先减免和不得申请减免的情形
(一)在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的年级中,以“思想素质测评”模块成绩优秀者优先享有学费减免;
(二)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如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拒绝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不享受学费减免政策;
(三)上学年度有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申请本学年度学费减免;
(四)本学年和上学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学生,或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的年级,学生在上一学年“思想素质测评”模块成绩不合格者,一般不得申请本学年学费减免。
第十六条 评选程序
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同时开展。
(一)学生申请
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同时,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登录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填报,并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二)学院初评、上报
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组织进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时,对学生学费减免申请一并评议,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评议名单进行初审,提出学费减免名单和额度意见,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上报学校,并将评议依据、过程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同时对评审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做好存档保管工作,存档期为三年。
(三)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进行复核汇总,统筹提出建议名单和额度,形成送审材料。
(四)学校审议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学费减免名单和减免额度。
(五)校级公示
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内审核通过。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组织二级学院打印上交学生正式申请表。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
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减免学费汇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冬令困难综合补助、火车票补贴
第十八条 资助对象
冬令困难综合补助对象为所评选学年度内,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含预科生)。
火车票补贴对象为除上海籍学生以外的前款学生。
第十九条 资助标准
(一)冬令困难综合补助分为200元、400元、600元和800元四档。
(二)火车票补贴分为150元、250元和350元三档。
第二十条 名额分配和档次划分
(一)冬令困难综合补助
1.大一新生(含预科),原则上按照400元、600元和800元三个档次进行分配;
2.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原则上按照200元、400元和600元三个档次进行分配;
3.升档和降档情形: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在上一学年“思想素质测评”模块成绩优秀者,晋升一个档次;在上一学年“思想素质测评”模块成绩不合格者,下降一个档次,无档可降的学生取消本次资助。
(二)火车票补贴
根据学校资助金额,一般按照学生家庭住址区域远近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评选程序
按本办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资金发放
评审工作结束后,学工部制作发放名单,由计财处全额汇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定义及困难等级的认定详见《上海政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沪政院学〔2019〕200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7月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