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8-03浏览次数:39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帮困资助政策体系,规范帮困资金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有效帮助学生应对突发性的经济困难,保障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二条 申请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中国学生,包括本科生、预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生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患重特大疾病,所需治疗费用较高,自付费用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二)学生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患重特大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的;

(三)父母或监护人突发亡故、失踪、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其家庭经济出现临时困难,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

(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其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

(五)学生遭遇其他突发的特殊情况,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基本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

第四条 补助额度

(一)学校临时困难补助额度分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共五个等级,具体评定等级由学校视申请学生的实际困难情况而决定;

(二)5000元的补助额度一般用于抚恤学生因病死亡的情况;

(三)500元的补助额度一般用于专项性临时困难补助的情况。专项性临时困难补助,是指根据某地区、某特定人群普遍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我校学生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等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以及较长时间内家庭失去经济来源等,使学生的学习生活发生经济困难的,学校可启动专项性临时困难补助工作。专项性临时困难补助具有受灾情况的周知性、补助事由的统一性、受理程序的便捷性以及受助金额的小额性等特点。专项性临时困难补助,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元(含)。

第五条组织机构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具体事务工作由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应根据本办法开展院级初审工作,并主动关心学生情况,指导和帮助学生度过难关。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提出申请。除专项性临时困难补助外,原则上一名学生一年只能临时困难补助一次。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登录我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在线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并提交相关纸质版佐证材料(如银行消费流水、医疗自付部分结算总费用单、医院诊断书、死亡证明、警署出具的户口注销等),一式一份交至辅导员处。

学生重病或死亡以及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线申请的,可由其家人或辅导员代为完成上述申请程序。

(二)学院初审

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申请条件(佐证材料),学院审核通过后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内分别出具辅导员和院级补助意见进行上报,同时将学生申请表导出后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签字盖章,连同佐证材料一并提交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

(三)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补助额度建议。

(四)金额审批

补助金额每人为2000元以下(含),且总计金额支出不超过5000元的(含),提交学工部部务会审议确定学生的补助额度;同时,学工部定期向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相关资助情况。

补助金额每人为2000元以上(不含),或总金额支出超过5000元的(不含),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学生的补助额度。

(五)款项发放。计财处将补助款项一次性汇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六)管理存档。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每年将临时困难补助情况汇总,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存档五年。

第八条 专项性临时困难补助程序

当发生专项性临时困难补助的情况后,学工部应组织二级学院主动排摸学生情况。具体受理和审批时,可由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根据当时实际情况适当简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流程和佐证材料,便于学生及时获得救助。

第九条 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三助一辅”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以解决生活、学习的主要费用。

第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责令退还已领补助金额:

(一)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困难情况不属实;

(二)因违纪违规受到校级纪律处分或其他相关处罚;

(三)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

(四)生活铺张浪费,经常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五)符合困难认定申请条件且通过国家助学金可以解决困难,但因个人未申请而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六)其他不符合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条件的情况。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2023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7月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