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校长热线”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7-21浏览次数:10

为畅通师生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的公开渠道,保障师生积极有序地参与学校治理,学校设立“校长热线”诉求反馈及办理机制,主要包括电话平台、邮箱平台、微信平台。

第一章   诉求受理及反映渠道

    第一条  受理范围。“校长热线”的主要受理范围如下:

    (一)关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建议;

    (二)关于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

    (三)关于校园突发事件的反映;

    (四)关于个人困境的求助。

    第二条  平台管理。 “校长热线”由学校信访办统一管理,按照“集中受理、分类处置、上下联动、限时反馈”的原则,认真处理接听接收的事项。

    属于“校长热线”受理范围的事项,应登记在案,并交付相关单位及时办结和反馈。

    不属于“校长热线”受理范围的事项,由校信访办认定后,转交学校相关单位参阅。

    第三条  紧急程度。 “校长热线”受理事项一般分为特别紧急事项、紧急事项和一般事项。

    特别紧急事项是指必须立即处置的事项。各平台在接听接收到特别紧急事项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校信访办(工作时间段)或学校总值班(非工作时间段)报告。

    紧急事项是指反映较为集中或时间较为急迫的事项。各平台应当每日汇总当天的紧急事项提交校信访办。

    一般事项是指除特别紧急事项、紧急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反映渠道。“校长热线”机制设立了相应的反映平台,及时回应、办理、反馈广大学生的利益诉求,学生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问题,建言献策。

1.“校长热线”电话平台的号码为39220177。工作时间为24小时人工接听(寒暑假除外);寒暑假期间为上午800-下午1600

    电话平台设在“一门式”学生服务中心,由校学生工作部安排工作人员接听和记录。工作人员接听来电时应文明礼貌、耐心细致。

    2.“校长热线”邮箱平台的具体地址为xiaozhang@shupl.edu.cn,由校信访办安排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定时查看和记录。

3.“校长热线”微信平台设在“青春上政”微信公众号,接收的时段为每日8:00-16:00,由校团委安排工作人员查看、记录并联系处理。

其他如“校领导面对面”座谈会、向辅导员反馈、团代会或学代会提案及学生会权益部等渠道,均可反映合理诉求及建议。

第二章   办理流程

“校长热线”诉求办理按照“诉求受理——诉求交办——限时办结——联系反馈——效果评价”基本流程。

    第五条  诉求受理。 各平台应做好日常检查,保障平台有效畅通、及时查收相关来电/来信/留言,受理诉求时应细致做好在册登记。“校长热线”各平台鼓励学生实名反映情况并提供联系方式,便于工作人员先行联系了解情况和反馈答复。

第六条  诉求交办。 为简化工作流程、高效办理及反馈,对于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常见性、且部门可以直接解决的一般性问题或简易咨询等诉求,由各平台直接办理,并做好登记备案;对诉求比较集中、且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以《上海政法学院热线/信访事项转办单》的书面形式直接向责任单位转办,并明确办结时限、加强过程督察。

校信访办每日对“校长热线”各平台接听接收需转办的事项进行汇总和处理。对特急、重大或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由信访办呈报信访分管校领导和相关事项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七条  限时办理。 各相关单位(承办部门)在收到校信访办交付事项后,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了解核实、认真研究、按时办结。原则上,各平台接收诉求后应在1个工作日电话先行联系了解具体情况;一般事项,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复杂或涉及多部门协调等事项,应于3个工作日完成转办、并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特急、紧急事项应尽快办理。

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办结的,承办部门应提前征得校信访办同意。办结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校信访办。对特别紧急事项未及时报告处理的,或对办理过程中推诿扯皮、避实就虚、敷衍了事等,导致受理的学生诉求长期无法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办结反馈。 “校长热线”的受理情况和办结情况,一般由该事项的接听接收平台负责反馈。

第九条  效果评价。  对“校长热线”各平台的运行服务,每年以问卷、座谈等形式向师生代表征询满意度评价及意见建议,具体由校团委组织实施;对职能部门,通过部门自评、师生代表测评、组织测评等形式就“校长热线”涉及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测评,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测评结果,具体由机关党委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校长热线”各平台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及时按照流程进行处理。

各平台每周五前汇总本周受理及办结事项,报信访办备案。校信访办定期对“校长热线”受理处置的事项数量和典型案例进行统计和汇编,报校长和分管校领导。

第十一条  学校各诉求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师生诉求、强化责任担当,积极推进诉求事项处理、及时回应、总结经验。

第十二条 “校长热线”各平台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信访办负责解释。其他信访渠道(12345市民热线、国网系统及上级转办件等)转由学校办理的事项,由校信访办按相关流程办理。

    “校长热线”电话平台、微信平台的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并报校信访办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