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荣誉退休实施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7-25浏览次数:10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做好教师荣休工作,礼敬退休教师,弘扬尊师风尚”精神,及上海市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增强教职工的归属感、使命感和职业荣誉感,激发全体教职工爱校荣校的情怀,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符合学校退休条件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条  开展专题谈心谈话

教职工退休前,各学院、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要组织一次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人)主持的专题谈心谈话。

专题谈心谈话要肯定工作成绩,听取意见建议,提出希望要求,引导调整心态,适应角色转变,确保思想稳定。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第三条  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符合退休条件的教职工,人事部门提前1个月向退休教职工或所在单位发出退休通知单,告知需办理的手续事宜。相关单位应做好配合,并提供支持与帮助。

    第四条 举办荣誉退休仪式

    退休人员办结退休手续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举行教职工荣休仪式。

教职工荣休仪式由教职工退休时所在单位组织举办,仪式的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各单位可以为每位退休教职工举办单独荣休仪式,也可为退休时间相对接近的教职工举办集体荣休仪式。

各单位应认真组织举办教职工荣休仪式,提倡采取多种多样的荣休仪式形式,如学术报告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并为退休教职工颁发荣休证书。相关经费由校工会支持,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

第五条  加强组织关怀

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与退休教职工协调对接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提供服务指南,并做好相关离退休服务管理政策宣传,实现教职工工作和光荣退休无缝衔接。同时,协同各单位做好退休教职工“冬送温暖、夏送清凉”,以及重要节日等的走访慰问工作。

第六条  工作要求

实施教职工荣誉退休制度,是体现学校以人为本、关心关爱教职工的具体举措,以更好地让教职工感受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凝聚推动学校发展的正能量。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工作做细做实,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推进。

各单位应及时通过校园网、校报、公众号等各类宣传平台对荣誉退休教师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让他们的精神薪火相传,教育感染更多的师生。

举办教职工荣休仪式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