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政法学院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工作,加强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的管理,充分发挥高校教育资源优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三全育人体系,助力基础教育高质量、特色化发展,切实承担和履行好社会服务职能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教育合作办学”主要是指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为推进优质基础教育资源与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成功对接,提高办学效益,扩大学校影响力,根据校地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要求,按程序签署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协议,与地方人民政府合作共建的优质附属学校。
第三条 附属学校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附属学校基本条件包括:
(一)一般为各区(县)优质学校,原则上仅限于设立公办学校;
(二)硬件设施符合基础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基本标准;
(三)学校具有较强的办学优势、特色项目和发展潜力;
(四)学校所在地政府有较强的合作愿望,并在政策和投入等方面能给予充分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为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组建由上海政法学院、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专家、教授和附属学校负责人组成的基础教育指导委员会。基础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指导上海政法学院附属学校各项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方式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基础教育合作事项的统筹管理,制定并完善管理办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础教育办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基础教育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的重要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的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根据区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相关协议,附属学校须做好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子女和直系家属子女的就学工作,在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教职工子女入学。
第八条 学校与附属学校之间建立人员互派、交叉任职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上海政法学院可向附属学校派驻骨干人员,兼任附属学校的校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附属学校要规范使用上海政法学院校名校徽,维护上海政法学院声誉及无形资产等合法权益。上海政法学院校名仅用作附属学校冠名,此外不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十条 附属学校在校园建筑设计、LOGO等学校形象方面,须展现上海政法学院元素,经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宣传部门负责监管上海政法学院校名校徽、LOGO等无形资产在合作办学领域的使用,如若发生侵犯学校无形资产合法权益情形,学校依法追究违约和侵权责任。
第三章 建设经费投入、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基础教育建设经费是指由我校设立的用于附属学校各项工作的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基础教育建设经费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以专项经费名义直接划拨到附属学校账户,用于学校发展;另一部分作为我校基础教育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办公室年度预算,用于基础教育日常工作开展。学校基础教育建设经费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附属学校建设情况浮动调整。
第十四条 基础教育建设经费须严格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经费使用管理等规定执行。划拨附属学校的专项建设经费同时参照附属学校所属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附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附属学校每年须向学校提交建设经费使用报告。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六条 根据附属学校合作办学协议内容,学校在设施开放、品牌使用、人员管理、教师培养、课题研究、特色项目合作开发等方面支持附属学校的发展,共同建设附属学校教育品牌。
第十七条 学校调动各方力量做好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工作,倡导学校各部门、学院、机构等积极参与推进基础教育合作办学,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事业空间。
第十八条 附属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规定,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接受学校与所属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附属学校要明确办学宗旨和特色,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成为所在区域的优质学校。附属学校要主动维护上海政法学院社会声誉,规范使用、积极保护、做强做优上海政法学院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附属学校在办学中业绩突出的,师生为学校取得重大荣誉的,可以进行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附属学校不得未经许可成立集团、开办新校区、分校、分部或延伸学段、举办培训机构,不得未经许可自行与其他单位再合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学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附属学校合作办学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附属学校每年至少一次向学校汇报年度工作总结、共建工作推进、共建经费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到期即告终止,如有继续合作意向,可按项目设立程序再行协商,继续签订办学合作协议。
合作办学协议期满,合作各方如不再续签或提出终止协议的,附属学校应终止使用“上海政法学院附属学校”校名。
附属学校拒不履行合作办学协议条款,或附属学校经检查、评估办学水平不合格的,学校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协议,收回“上海政法学院品牌”及形象标识等无形资产,不再进行合作办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