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8-0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创新能力,实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文件精神,在全面实行研究生学费收费制度的情况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新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上海市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分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新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原则

第四条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受理申请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应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平等、协商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如果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新生学业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型研究生的获奖比例和奖励标准各不相同(见下表)。若相关专业学生人数较少,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等级或名额,并报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和奖金金额

专业类别

等 级

评定比例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一等

5%

12000/学年/

二等

10%

8000/学年/

三等

40%

4000/学年/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一等

10%

6000/学年/

二等

20%

4000/学年/

三等

50%

2000/学年/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和奖金金额

专业类别

等 级

评定比例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一等

5%

6000/学年/

二等

10%

4000/学年/

三等

40%

2000/学年/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一等

10%

3000/学年/

二等

20%

2000/学年/

三等

50%

1000/学年/

第九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针对研一新生设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成绩、思想品德和科研潜力进行评定;学业奖学金针对研二和研三学生设定,通过研究生上一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定。

学术型研究生的评审标准偏重于科研创新能力的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评审偏重于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评估。

若新生入学后保留学籍应征入伍,且入伍地为上海政法学院,其退役复学后的新生学业奖学金不占学院评定比例,直接荣获该专业类别一等奖。

第十条 参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为人正派,遵守公德,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关于参评资格的说明

(一)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因校际交流等原因不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具有申请资格;

(二)人事档案未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四)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二)新生未取得学籍者或被取消入学资格者;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并受处分者;

(四)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除(三)以外的校纪或校规; 

(五)已办理过休学或退学手续的;

(六)参评年度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含补考通过)。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学年一次。

第十四条 由研究生本人每年10月份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奖学金申请,并提交本学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初审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申报材料,形成送审名单,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应先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果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获奖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或新生学业奖学金荣誉,收回获奖证书,追回全部奖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纪律处分;

(二)违反《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

(三)参评学年无故不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将在每年1231日之前将奖学金一次性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统一颁发印制的获奖证书,二级学院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新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9月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