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8-0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评审组织构成和职责

(一)校长办公会履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并授权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

(二)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各学院评审工作,统一保存评审资料。

第四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受理申请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应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平等、协商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如果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参评依据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 申请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除外。

(二)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参评国家奖学金。

(三)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等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但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五)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八条 参评依据

(一)新生根据入学成绩以及本科阶段的成绩和表现参加评选,二、三年级的研究生按照在校成绩和表现参加评选。

(二)学术型研究生的评审标准偏重于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评审标准偏重于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参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能力或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分配下达,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依据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规模、学科特点等具体情况分配推荐名额,实行差额评选,通过校内答辩产生。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各二级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应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提前向本学院全体研究生公布。

第十三条 每年9月份,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1份由正高职称专家填写的推荐信、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本学年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核心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在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

第十五条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申报材料、组织答辩并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的汇总,提出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建议名单经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行文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应先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果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请裁决。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不能与财政拨付设立的其他同类奖励兼得。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发放到学生账户,获奖学生应为资金顺利发放提供本人的有效银行卡。教育部颁发奖励证书,二级学院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后,如果发现评奖学年曾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或其他不符合规定者,应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荣誉,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奖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9月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