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办法

发布者:顾晶晶发布时间:2023-03-1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复试工作,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处根据2023年国家公布的复试分数线及有关研究生招生政策,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实际情况,汇总有关复试工作方案,报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各两级管理单位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有关学位点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


第二章    复试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门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全面考查。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学科(专硕类别)综合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第六条  坚持客观评价。复试考核结果应予以量化,面试考核应有量化成绩。


第三章    复试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达到国家规定的复试基本分数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根据考生报考志愿,原则上按考生报考的学科(或专硕类别)进行复试,原则上一个考生只能参加我校一个学科(或专硕类别)的一次复试。

第九条  综合考虑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强对创新能力、学科素养、学业表现以及综合能力素质的考察,将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各两级管理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不低于120%

第十一条  复试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和回避制度。


第四章    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全面统筹和部署复试各项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研究生处,负责落实和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安排,统筹协调两级管理单位具体开展复试工作。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应急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快速决策和部署,协调解决复试中的突发事件。下设复试应急工作小组,及时排摸和发现复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将复试过程中的紧急情况向领导小组或上级职能部门汇报,并按领导小组或上级职能部门的部署安排,快速处理好复试突发事件。同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研究生处备案。

  1. 两级管理单位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由院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自行组织和协调本两级管理单位各学科(专硕类别)的硕士研究生资格审查、调剂、复试等相关工作。两级管理单位应在复试前将招生工作小组名单向研究生处报备。

各两级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和有关复试指导性意见、各学科(专硕类别)招生计划和具体考试情况,自主确定各学科(专硕类别)复试分数线等复试要求和复试名单,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公布。

第十四条各学科学科(专硕类别)成立复试工作小组,由学科负责人或学科骨干担任组长,负责实施本学科考生的复试工作。

复试工作小组成员所从事的学科(专硕类别)方向应尽量涵盖复试考生的报考学科(专硕类别)。复试小组成员必须严谨求实、办事公正,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的,该复试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复试工作小组对本学科(专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