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办法

发布者:顾晶晶发布时间:2023-03-1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复试工作,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处根据2023年国家公布的复试分数线及有关研究生招生政策,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实际情况,汇总有关复试工作方案,报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各两级管理单位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有关学位点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


第二章    复试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门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全面考查。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学科(专硕类别)综合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第六条  坚持客观评价。复试考核结果应予以量化,面试考核应有量化成绩。


第三章    复试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达到国家规定的复试基本分数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根据考生报考志愿,原则上按考生报考的学科(或专硕类别)进行复试,原则上一个考生只能参加我校一个学科(或专硕类别)的一次复试。

第九条  综合考虑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强对创新能力、学科素养、学业表现以及综合能力素质的考察,将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各两级管理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不低于120%

第十一条  复试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和回避制度。


第四章    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全面统筹和部署复试各项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研究生处,负责落实和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安排,统筹协调两级管理单位具体开展复试工作。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应急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快速决策和部署,协调解决复试中的突发事件。下设复试应急工作小组,及时排摸和发现复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将复试过程中的紧急情况向领导小组或上级职能部门汇报,并按领导小组或上级职能部门的部署安排,快速处理好复试突发事件。同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研究生处备案。

  1. 两级管理单位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由院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自行组织和协调本两级管理单位各学科(专硕类别)的硕士研究生资格审查、调剂、复试等相关工作。两级管理单位应在复试前将招生工作小组名单向研究生处报备。

各两级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和有关复试指导性意见、各学科(专硕类别)招生计划和具体考试情况,自主确定各学科(专硕类别)复试分数线等复试要求和复试名单,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公布。

第十四条各学科学科(专硕类别)成立复试工作小组,由学科负责人或学科骨干担任组长,负责实施本学科考生的复试工作。

复试工作小组成员所从事的学科(专硕类别)方向应尽量涵盖复试考生的报考学科(专硕类别)。复试小组成员必须严谨求实、办事公正,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的,该复试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复试工作小组对本学科(专硕类别)的复试考生进行学科(专硕类别)知识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评,测评过程中,复试小组各成员须独立评分。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五章    复试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复试内容应根据学科(专硕类别)要求确定,重点考察考生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及创新意识。

第十七条  复试内容有以下主要参考指标: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学习成绩、获奖情况等);

2.基础知识、学科(专硕类别)知识的掌握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等;

3.综合知识应用能力;

4.外语能力(听力、口语),在复试(面试)环节考察;

5.语言表达能力、思维的敏锐性及逻辑思维能力;

6.专硕类别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要突出对考生专硕类别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第十八条具体要求:

1.每生复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3.每个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录音录像,并妥存备查;

4.同一学科(专硕类别)各复试小组的复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2023年硕士研究招生复试方式原则上为面试,面试采取线下方式进行。学科或专硕类别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增加复试中的笔试环节,所在两级管理单位报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参照初试自命题进行管理、实施。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需加试两门报考学科(专硕类别)对应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由两级管理单位根据学科(专硕类别)另行通知,加试方式为线下笔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可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章    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包括查验考生身份、核对考生报名信息及材料、审核考生报考条件等,由两级管理单位确定并组织实施,审查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考生,须将规定的材料补齐后方能参加复试。经审查不符合国家及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报名考试及复试时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等要求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复试加分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三年内参加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复试资格审查时,考生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第八章    拟录取总成绩计算及排名

第二十三条  复试由学科(专硕类别)综合面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评面试组成。复试满分为100分,其中学科(专硕类别)综合面试80分,外语听说能力面试20分。复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考生的录取以总成绩作为排名依据,总成绩由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构成,其中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考试总成绩。

学科或专硕类别对复试形式、成绩构成另有要求的,所在两级管理单位报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科(专硕类别)综合面试应包含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该内容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拟录取顺序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进行排序,并以此确定拟录取名单。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专硕型硕士研究生之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与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之间的拟录取指标应当分别单列使用。国家对拟录取指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各学科(或专硕类别)最后一个拟录取指标出现多名考生总成绩同分并列的,优先拟录取复试成绩高的考生;当总成绩和复试成绩同时出现同分并列的,优先拟录取初试业务课二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九章    复试工作的监督复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进行全面管理,加强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组织领导,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二十七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开展全程全面监督,对复试工作进行全程巡视和全程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有关网站及公众号及时公布复试资格基本要求、复试名单、复试工作方案、复试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复议制度,学校保障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指定专人受理、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复试工作期间,教育部、市教委等上级部门或学校有新的政策和规定,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研究生处)应及时通告,各两级管理单位应对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学科、专硕类别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指标,将根据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确定。招生简章中所列的各学科(专硕类别)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适用于学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