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政法学院章程修正案修改的说明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3-04-19浏览次数:1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在法治轨道上积极推动学校的教育改革和教育治理,特别是以本次章程修订为抓手,进一步推动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进程,在收到关于征求《上海政法学院章程(草案)》修订意见建议后,学校高度重视,由学校法治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就其中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并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作出如下修订说明:

1.针对原章程修正案第十二条“建议增加‘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内容”的修改意见,依据《高校章程修订与核准要点》相关提示,将此条第三款修改为:“学校党委坚持和强化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设立师德建设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2.针对原章程修正案第六十三条“建立审计监察制度,表述不规范,建议斟酌修改”的修改意见,依据《高校章程修订与核准要点》相关提示,将此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3.针对原章程修正案“建议增加监督章程实施的内容”的修改意见,依据《高等学校章程暂行制定办法》(教育部31号令)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学校成立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及法治办公室,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法治工作。”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法治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各类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4.针对原章程修正案“建议增加强化科研自主权的内容”的修改建议,依据《高校章程修订与核准要点》相关提示,现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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