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考虑到来华留学生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相应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学校录取的来华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和JW202表(或JW201表)、相关申请材料原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来华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经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格检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体检复查中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取消入学资格,立即离境回国;短期可以治愈的,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回国治疗,所有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待次年新生入学前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由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格检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未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培养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管理。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学习和培养由二级学院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的考勤。来华留学生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考试不舞弊。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擅自缺勤者,按旷课论处;无故旷考者,视为零分计。经批准的来华留学生病、事假条及公差假条原件一律交所在学院备案。假期结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请事假,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向所在学院辅导员履行请假手续,每次请假不得超过一周;请病假须凭学校医务室证明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公出差(或因论文研究需要)不能按时上课者也须请假,并备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2+1”学期制,每学年设置秋、春2个教学学期和一个夏季短学期。秋季学期为17+1周,其中15周进行理论教学,所加的一周为3天补课和2天师生运动会,2周复习考试。春季学期为17周,其中15周进行理论教学,2周复习考试。夏季学期为4周,主要用作实践教学。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来华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执行。来华留学生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按要求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来华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学校可以适当调整来华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修订《来华留学生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为接受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程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来华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外语类课程可以汉语课程冲抵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来华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但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教学设备或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或论文有抄袭属实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政府奖学金生还须得到国家留基委批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3.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4.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入学者;
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填写《来华留学生专业变动申请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二级学院进行学习,政府奖学金生转专业还须得到国家留基委批准。
第十九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者,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籍变更。
第二十条 外校留学生申请转入本校相关专业学习,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并征得拟转入学科专业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申请休学的,休学时间原则上最长为1年。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务室证明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学院同意可提交休学申请,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予以休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本国驻华使馆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备案,并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后申请复学的来华留学生,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来华留学生须提交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申请复学,还需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备案,复学后奖学金期限顺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4.每学期旷课累计达四十学时者;
5.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6.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7.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
9.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10.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六章学制、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基本学制为四年,因故不能及时毕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限最多为二年。延长期间学费缴纳方式参照中国学生相关规定。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来华留学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准予毕业。来华留学本科生在六年内未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应修学分者,应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
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
第二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二级学院,可以为来华留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八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含)以上,毕业论文成绩绩点达到2.3(含)以上,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2)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