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者:孙颖发布时间:2023-11-01浏览次数:10

上海政法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校来华留学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本条例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以高水平专业化服务为目标,逐步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全校来华留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负责主持制定来华留学发展规划及实施细则,协调解决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办”)是学校来华留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专门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工作。为切实贯彻教育部42号令中外学生趋同管理要求,理顺学生管理机制,留学生的日常教育引导、大型活动组织、奖学金年度评审、违纪处理、签证、保险、社区事务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全校留学生辅导员的业务指导职能整体并入学生工作部,设立留学生管理服务中心。

第六条 留办代表学校协调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处、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等涉及来华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学校来华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 留办是学校来华留学生招生、教学工作的主体。各二级学院应在留办的统筹下,切实安排好本学院来华留学生招生及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各二级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来华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留学生秘书具体处理有关来华留学生工作事务,接受留办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来华留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学院应设立专职留学生辅导员和专职留学生秘书。

第八条 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保卫处、计财处、后勤保障处等各职能部门按照高水平专业化服务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来华留学生事务,留办负责工作协调。

第三章  来华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九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研究学者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十条  留办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与项目洽谈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计划每年由留办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征求各接收二级学院意见后根据学校可接收能力制定。

第十二条 留办应及时公布来华留学生招生办法和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二级学院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或者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协议,吸引来华留学生来校学习、进修。各二级学院与海外达成的接收学生协议必须报留办备案,接收各类来华留学生必须通过留办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三条 各类来华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留办会同有关学院及教务处、研究生处确定。留办负责入学资格审查、组织考试或考核、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来华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优先接收计划内招收的来华留学生(含“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校际交流学生及其他政府和上级部门派遣的来华留学生);在完成计划内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招收自费来华留学生和交流生。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接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来华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通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及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计财处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文件,负责管理学校“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等奖学金项目经费。留办具体负责该项经费的使用及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上海政法学院‘一带一路’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用以吸收高层次的来华留学生。新生奖学金由留办根据学校制定的奖学金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发放;在校生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制定的奖学金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发放。

第十八条 计财处、留办、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相关财务规定,规范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相关管理办法实行,本科生由留办会同教务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研究生由留办会同研究生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由留办会同语言文化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制定管理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留办及各二级学院应当在教务处、研究生处统一的教学修读计划基础上制定或修订《来华留学生培养方案》,组织安排来华留学本科生、研究生的学习,并结合来华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来华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学校可以适当调整来华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汉语和中国概况为接受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程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来华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外语类课程可以汉语课程冲抵学分。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

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具备条件的二级学院,可以为来华留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各接收二级学院结合学生本人的需求,制定非学历生的进修计划。留办负责来华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的协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在校留学生发生学籍异动、受到奖励或处分时,相关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应当报留办备案。留办按具体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来华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来华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或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来华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留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六章  学生工作及生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接收来华留学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来华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设置留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来华留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留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和考核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各二级学院应组织来华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鼓励来华留学生在符合学校规定的情况下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学生工作部批准,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联谊团体应当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来华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处、学生工作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报学生工作部、留办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发生重大事件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报学生工作部、留办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留学生公寓。留学生公寓由学校聘用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学生工作部实施监督与工作协调。来华留学生应该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来华留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留办、学生工作部协同负责。所有来华留学生必须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201表)入境,并持X1或X2学习类签证入境学习,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各二级学院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第三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来华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来华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来华留学生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