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孙颖发布时间:2023-11-01浏览次数:11

上海政法学院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来华留学生规范管理,保证和提高来华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习期限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2-3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负责人认可,研究生处、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校领导批准,具体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的最小单位为半年,硕士研究生延长期最多不能超过 1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可以申请推迟毕业,博士生从入学起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七年(含预科一年)。 

第二条  硕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时间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期限一般在半年之内,累计不超过一年。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研究生处领导审批备案。

第三条  博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时间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研究生处领导审批备案。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延期达到在校最长年限后,仍不能按期完成答辩者,不再同意办理延期手续,按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延长学制期间学费缴纳方式参照中国学生相关规定。

第五条 凡提前修完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硕士生可提前进行论文工作,需要提前毕业者,按照学校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经学校录取的来华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和JW202表(或JW201表)、相关申请材料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来华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经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格检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体检复查中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取消入学资格;短期可以治愈的,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回国治疗,所有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待次年新生入学前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由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格检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未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培养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管理。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学习和培养由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处、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的考勤。来华留学生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考试不舞弊。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擅自缺勤者,按旷课论处;无故旷考者,视为零分计。经批准的来华留学生病、事假条及公差假条原件一律交所在学院备案。假期结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请事假,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向所在学院辅导员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导师备案,每次请假不得超过一周;请病假须凭学校医务室证明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公出差(或因论文研究需要)不能按时上课者也须请假,并备案。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教学安排,并及时与研究生处、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接导师分配情况。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处、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来华留学生培养方案》。来华留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习的任务和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安排的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的学习任务,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论文工作,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与要求,按要求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为来华留学生必修课,政治理论课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来华留学生必修课,其他专业的来华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外语类课程可以汉语课程冲抵学分。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或论文有抄袭属实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须得到国家留基委批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3.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4.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入学者;

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因所学专业调整或指导教师变动,原学科专业本校已无法继续培养;

2.因事故致伤或患某种疾病,经指定的医院证明不能在原学科专业继续学习;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4.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

第十九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经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研究生处等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籍变更。奖学金生在校期间限变更专业一次,学校自主招生项目学生仅可在项目批复专业范围内调整。 

第二十条 外校留学生申请转入本校相关专业学习,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并征得拟转入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进行学籍注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务室证明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的,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交休学申请。经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研究生处领导批准后予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本国驻华使馆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备案,并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后申请复学的来华留学生,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来华留学生须提交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处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申请复学,还需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备案,复学后奖学金期限顺延。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培养环节考核中(中期考核、综合考核、资格考试)不通过,或科研能力不能满足学位论文工作要求,经考核小组认为不宜继续培养;

2.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3.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

5.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7.经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

8.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对来华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与研究生处共同研究同意,并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如来华留学生系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奖学金生需同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来华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后离校,退学手续和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来华留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如需要可发给肄业证书;

2.退学的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决定书(或退学申请被批准)后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3.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来华留学生,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二级学院,可以为来华留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汉语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外语为专业语言的来华留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上报毕业信息。研究生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符合条件的留学研究生,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修改论文,3个月后可以再次申请答辩;第二次答辩还未通过的,可再次修改论文,3个月后申请第三次答辩;第三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最终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已完成学位论文但因故未能答辩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来华留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课程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结业、肄业留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学校核实后仅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