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4-01-11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 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0722号)、《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沪教卫党【202083)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有关学校办学定位、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以及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修改和废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

(六)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评价奖励和事关广大教职工、学生切身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校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九)校级重大表彰和校级以上荣誉的推荐;

(十)学校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十二)其他需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附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考核、奖惩;

(二)学校挂职干部、后备干部名单的确定以及上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和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三)国家及上海市高层次人才项目的推荐等重要人才事项;

(四)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机构组成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及确定,学校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确定;

(五)其他需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的任免。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上海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重大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五)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六)其他需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除正常发放薪资外,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单次支出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整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四)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的确定和调整,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五)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六)其他需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决策前,需提前交教代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重大学术事项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师生员工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等书面材料;有关专项工作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按照学校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须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凡提交讨论的事项,主办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阅认可。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党委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可以通过OA系统由全体校党政领导传签决定,或由党委常委和不担任党委常委的领导班子成员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也不能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四章 决策保障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凡研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内容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一旦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核实后依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问责。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督办制度。“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执行情况。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

学校党委办公室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和学校领导要求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决策落地落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和纪监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学校党委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沪政院委字【201341号)同时废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相冲突时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