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4-01-09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事接待工作,加强外事接待经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事接待内容

本办法所称外事接待是指对来校访问的国(境)外来宾的接待。

第三条  外事接待原则

外事接待应符合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外事政策,坚持互惠对等原则。邀请外宾来访应结合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业务工作的现实需要与发展规划,提高计划性,尽量减少临时性和无实质成效的接待。

第四条 外事接待归口管理

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外事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称“国际交流处”)是外事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的外事接待计划,并应当积极完成学校布置的外事接待任务,根据需要国际交流处可派员参加接待。  

第二章 外事接待工作管理

第五条  外事接待工作一般流程

(一)各邀请部门应当提高国际交流的计划性,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与发展规划邀请外宾,并在外宾来访之前,在外事综合管理系统中填报外事来访接待具体信息并提交审核。

(二)对于需要办理来华邀请函、邀请核实单的外宾,接待部门需提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照要求将办理邀请核实单所需材料提交至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按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对于涉及外国副部级及以上干部、驻沪使领馆人员、国际组织负责人等特殊身份外宾人员的来访接待,邀请部门需提前至少45个工作日将所需材料提交至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按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于不涉及以上二、三条的普通外事来访接待,各邀请部门应当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在外事综合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国际交流处受理日期从内请审批通过之日算起。邀请部门负责做好具体接待工作。

(五)完成接待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接待部门应及时完成相关经费报销,并将新闻稿等材料送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领导出席外事接待

外事接待一般遵循职位对等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人员参加。凡需要学校领导出席的外事接待,接待部门应提前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沟通协调好校领导出席事宜。

第七条 外事接待礼仪

接待部门应当指定责任心强、精通外语并富有外事经验的人员认真落实外事接待工作。参加外事接待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外事礼仪。

第八条  外事接待报道

外事接待的新闻报道应当报国际交流处审核,严格遵照学校有关新闻报道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外事接待保密

接待部门负责人应当明确外事接待的保密内容,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 

第三章 外事接待经费及报销管理

第十条 外事接待经费管理

外事接待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事接待报销管理

外事接待具体报销手续依据学校有关经费报销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问责制度

外事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对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

   外事接待活动完成后,接待部门须将有关材料及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以助于推进国际合作协议签署、引进优质海外师资、学生交流交换项目落地等工作。

    第十四条 办法解释与效力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涉港澳台接待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