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4-03-1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公务用车成本,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20199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政法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批复》(沪教委后〔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以上海政法学院名义购置、租赁或接受捐赠,用于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机要通信、后勤保障、各类通勤、应急处置、离退休干部服务、实物保障岗位等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处、办等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分类核编、统一配置、集中管理、统筹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学校领导、校级活动、机要通信、应急处置等事项的公务用车事宜;定期登录智慧机管局公务用车管理系统,加强公务用车规范管理。后勤保障处负责各部门业务用车的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

  后勤保障处负责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相关制度,对各类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并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台账;负责编制公务用车的更新计划和预算;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规范、安全。

第七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公务用车新增采购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的产权注册登记与注销及报废处置工作。计财处负责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的预算审定工作。

  使用管理

  学校各类公务用车按规定喷涂统一的公务用车标识,严禁遮盖、损毁公务用车标识

第九条  学校各类公务用车通过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方式纳入全市公务用车服务平台集约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类公务用车只能用于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有关的业务与外事接待、通勤、机要通信、处置突发紧急事件、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党委书记、校长)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其他公务用车不得作为专车及上下班接送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务用车,应提前一天向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经后勤保障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安排交通科指定专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调配,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第十  学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驶离上海市地域范围。特殊情况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经同意后,方可使用公务用车。

十四  公务用车严格实行车辆回校或者指定地点集中停放制度,不得随意在校外停放过夜,节假日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十五  后勤保障处应加强公务用车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不断增强驾驶员安全、服务、法规意识,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十  学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应自觉遵守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执行规定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10月印发的《上海政法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修订)》(沪政院后〔2021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