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4-03-19浏览次数:10

为规范上海政法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以及《上海政法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政法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工作细则。

第一章  学位授予要求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上海政法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三)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以下学业水平:

1.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含)以上;

2.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以上。

(四)非外语专业学生,达到以下考试成绩之一的,视为达到外语学业水平认定标准:

1.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成绩达到420分(含)以上(其他语种达到四级合格标准或四级等级成绩);

2.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成绩合格;

3.上海市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学校组织的外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五)毕业论文必须参加答辩,学分绩点达到2.3(含)以上。

因未达到本条第(二)至(五)款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学位,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延长学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后,方可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

对于毕业前参加外语学业水平考试或教学计划内其他课程考试,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后才知晓考试成绩的,如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可在下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补授学位申请。

第二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评阅

    第二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一)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第三条 学位论文应当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应词句精炼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他人的材料应按一般学术规范附注。论文后页应附参考文献目录。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论文工作,参照《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条例》(2021  10 月第五次修订)执行。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五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答辩要求,参照《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条例》(2021  10 月第五次修订)执行。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出席,答辩委员会出席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或主席缺席时,应改期答辩。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应当回避。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 1-2 人。

第四章  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凡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均可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我校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八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当由所属专业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集中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一)各教学点根据学位授予要求的规定,逐个初步审核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中心;

(二)学历教育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列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教务处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列入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位的决定与授予

第九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对外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机构,由学历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处理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一)不符合本细则学位授予条件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学校处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位的;

(三)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以及其他学术失范行为的;

   (四)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予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项的处分解除后,可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在决定做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为准。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未被授予学位的决议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另行组织专家调查组 复核(原决议人员回避),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复核决定结论不再复议,申诉与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议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等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学位。撤销学位与授予学位的程序相同。

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当事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非经法定组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撤销的,不被剥夺。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

第十五条 本细则从2024年春季学期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上海政法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沪政院继〔2020181号)不再执行。如遇上级文件有调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